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12月2日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具监管函,指出公司提前终止与永安市财政局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委托的行为违反相关监管规定。
监管函显示,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持有的永安林业1261.13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3.75%)的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永安市财政局行使,委托期限为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2025年11月21日,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解除协议书》,终止了上述表决权委托事项。
深交所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深交所提醒公司及相关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事项 | 时间 | 具体内容 |
|---|---|---|
| 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 2024年3月26日 | 委托永安林业1261.13万股股份(占总股本3.75%)表决权,期限至2027年3月25日 |
| 签署终止协议 | 2025年11月21日 | 与永安市财政局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 |
| 收到监管函 | 2025年12月2日 | 深交所指出公司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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