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玺 通讯员程志会)随着用工形式更加多元化,雇主责任险以其可以兼顾合理合法分担用工主体经营风险和保障劳动者职业伤害权益,受到不少用工企业青睐。但同时,由此引发的纠纷数量也不断增加。近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发布《雇主责任险纠纷案件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此类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并作出提示。
“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的扩大,雇主责任险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渐凸显,特别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多样,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对劳务派遣、挂靠关系、雇佣关系等多种用工形式不予认可,案件涉及多方主体,审理难度显著增加。面对雇主责任险纠纷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立足审判实务,充分依托法答网、案例库资源,分析生效判决与典型案例的裁判观点,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2014年至今,共受理600多起涉及雇主责任险案件。
《报告》提到的一起案例中,某电动车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后,员工梁某因工作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后,随后向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法院审理发现,保险合同虽约定了误工费,但公司并未实际向员工支付误工费,遂驳回其误工费诉求。该案践行“损失填平原则”,明确雇主需实际赔偿雇员后才可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防止雇主从中获利,厘清了责任保险的赔付边界。
在另一起案例中,某人力公司为某货代公司代办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某人力公司。人力公司派遣牟某到货代公司提供劳务,牟某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货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货代公司不具有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为由拒赔。法院认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雇员因工损害均可能有赔偿责任,符合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利益,且人力公司表示不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认可由货代公司主张保险权益,故判决保险公司向货代公司给付保险金。
法官提醒,用工企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保险,坚持诚信原则,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投保信息;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为劳动者提供安全保障;及时报险,按法律规定及时赔偿因工受到损害的雇员损失,如赔偿困难,亦应积极配合雇员向保险公司索赔,确保雇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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