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已明确,一方能否凭借孩子的意愿变更抚养关系? 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原告王晓芳(化名)与被告刘杰(化名)于2019年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刘随父亲刘杰生活,王晓芳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刘杰精心照料小刘的学习和生活,而王晓芳长达两年多未联系小刘。2021年开始,再婚后的王晓芳通过微信、电话关心小刘,给小刘网购衣物、学习用品等,并在暑假期间多次带小刘去其居住地玩。2025年秋季,王晓芳更是在未征得刘杰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刘留在自己住处安排入学,随后以其已满八周岁并书面表示愿随母亲生活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自两岁多便随父生活,多年来已形成稳定的成长环境。目前随母生活并意愿今后跟随母亲系王晓芳违反约定,未将孩子送回,阻断了父女正常联络,影响了尚未成熟孩子的认知判断所致。王晓芳离婚后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而刘杰抚养能力正常,无法律规定需变更抚养权的特别情形,且轻易改变抚养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依法驳回原告王晓芳要求变更小刘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未成年子女虽有一定自主意识,但心智尚不成熟,判断能力有限,对自身利益的分析和选择欠缺合理性和妥当性。所以,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不能将未成年人的意愿作为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须综合考量变更事由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父母的抚养能力、父母和子女的感情状况、家庭环境的和谐稳定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裁判,尤其是在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方长期生活已经稳定的状况下,变更抚养关系需要更加充足的事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编辑:侯宜均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