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体现了检察机关从“治已病”办案思维向“治未病”治理思维的转变,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民生、推动综合治理、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其作用日益凸显。其源于案件又不局限于案件本身,是检察办案的自然延伸与有机组成部分,集中反映了检察机关“治罪+治理”相结合的共治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针对当前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并督促其整改的履职方式,体现了检察机关从“治已病”办案思维向“治未病”治理思维的转变,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民生、推动综合治理、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其作用日益凸显。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功能定位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单独作为一种检察建议类型。与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检察建议的权力运行逻辑起点不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起源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共同参与功能,具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功能定位。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发现的社会治理领域深层次、普遍性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将司法职能向社会治理延伸,促使被建议单位主动查摆不足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途径。案件办理是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逻辑起点,解决案件背后所揭示的社会治理难题,是对检察履职提出的更高要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源于案件又不局限于案件本身,是检察办案的自然延伸与有机组成部分,集中反映了检察机关“治罪+治理”相结合的共治理念。检察机关借助检察建议这一有效方式推动社会治理的完善与社会服务的优化,从而实现兼具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双重功能的司法目的,是法律监督属性在社会治理中的鲜明体现。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从国家公诉人到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始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不应仅限于诉讼监督作用的发挥,也要关注公共利益维护和群众权益保障。检察机关基于对公共事务的高度责任感,主动介入并履行监督职能,借助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这一手段,督促涉案主体和有关职能部门查漏补缺,切实承担起公共利益守护者与社会和谐稳定维护者的职责。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特点
监督目的的全局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非针对个别案件进行监督与纠正,而是着眼社会治理领域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旨在通过制度性调整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检察机关通过挖掘个案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促进被建议单位堵漏建制,旨在通过整合多方力量共同推动治理进程,从而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影响社会面”的系统性治理效果。
监督模式的融合性。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尝试激活各相关主体的权能意识,促使其依法履职。因此,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强调平等协商的融合性。检察机关通过协商与融合的策略,与被建议单位展开多维度沟通协调,在协作、互动与服务的过程中,达成监督目标。
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从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来看,在违法犯罪预防、监管疏漏堵塞、民间纠纷化解、依法履职督促和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均有发挥空间。建议文书的制发对象涵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益团体及行业组织等多种主体,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建议内容的灵活性。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通常基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所赋予的概括性授权,这种授权为检察机关提供了较大的发挥空间,使其能够更灵活地回应社会治理中的法治需求,针对不同的问题向被建议单位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
落实保障的非强制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改进工作的一种履职方式,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检察建议以强制拘束力。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旨在引导相关单位或部门优化工作流程,其核心手段是运用法律解释与逻辑论证促使被建议对象主动采纳建议内容。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实践检视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精准度有待提升。司法实践中,部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的调查核实深度不够,对行业性、区域性治理顽疾穿透式分析不到位,数据支撑不充分,指出的问题不能得到被监督单位的充分认同和重视。在检察建议文书中,使用诸如“管理存在疏漏”等宽泛、模糊的表述,未能深入阐明问题的核心所在,法律适用、建议依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等论证不充分,影响了检察建议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规范性有待强化。在统筹协调与监管方面存在短板,有的内部审核机制流于形式,未能构建起“基层发现—上级统筹—类案监督—全域治理”的检察建议工作体系。部分检察机关在处理相同类型的案件时,存在重复发出检察建议的现象,在制发层级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如出现上下级单位权限不对等、跨区域制发未事先征询被建议单位属地检察机关意见等情形。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有待加强。由于检察建议缺乏明确的法律强制力保障,导致部分被建议单位出现消极应对、敷衍塞责等情况,影响检察建议采纳落实效果。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机制完善
规范办理要求,向高质效制发要“精度”。每一份检察建议都来源于案件,高质效办案是前提,在此基础上,要规范办理要求,精准高效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增强检察官结合办案发现社会治理隐患和管理漏洞的责任心,强化问题意识,不断提高总结提炼类案与普遍性问题的能力。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发扬“铁脚板”精神,通过亲历现场、走访相关人员等方式,深挖潜藏于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与治理漏洞,找准问题。建立专家咨询机制,通过吸纳各领域权威专家参与论证过程,精准识别问题核心要素,从而确保提出的建议既科学严谨又具备实际操作性。严格审查检察建议书的撰写质量,确保其内容表述清晰无误、法律依据充分准确,持续提升检察建议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强化统筹管理,向常态监督要“准度”。健全备案全流程管理体系,建立基层线索上报、市级统筹分析立项及多部门协作调查的联动机制。严格把控选题立项流程,完善检察建议项目化制发机制,加强同类案件线索的分析研判与跨部门协作,坚持必要性原则,防止对同类问题频繁制发检察建议。在文书撰写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定》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所列的规范要求,确保最终形成的法律文书符合统一标准。通过制度化实施审核备案、流程监管、分析评估、定期通报等机制,确保事前质量把控与事后质量检验并重,以“全流程闭环式”验收体系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开展全方位、科学化、规范化的质量管控。
加强跟踪问效,向落地落实要“力度”。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通过各部门协作推动检察建议的落实保障。应探索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商机制,强化被监督对象的内心认同,促使其增强依法履职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构建检察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等多方联动的协同合作体系,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执行成效纳入法治建设评估体系,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有效落实。健全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制度机制,主动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强化宣告送达的运用效能,持续深化对落实成效的跟踪评估,推动检察建议由“办理”向“办复”转变,切实彰显检察建议的司法价值。
[作者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基金项目《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实践研究》(项目编号:GJY2023D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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