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恶意减资躲债,法院:照赔
创始人
2025-11-24 01:06:23

  三湘都市报11月23日讯  为了少支付40万元合同款及利息,湖南某公司两股东悄悄把1000万元注册资本改成100万元。在支付完100万元后,便表示公司无力承担剩下债务。纸包不住火,债权公司发现该公司的恶意减资避债行为后,将涉事两股东起诉至法院。11月23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涉事两股东被判承担剩下的清偿责任。

  2024年4月,湖南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另一家公司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后经长沙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湖南某公司支付合同款140万元及利息。

  债权公司胜诉后,便向天心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却发现湖南某公司早已“空空如也”。

  就在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之时,债权公司发现湖南某公司的注册资金由原来的1000万元锐减至100万元。经调查,湖南某公司股东苏某和曾某在一审时,悄悄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金,而“通知债权人”的方式也只是通过“公告”的形式。

  于是,债权公司再次向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判令湖南某公司股东苏某、曾某对湖南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合同款剩下的4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曾某在2024年4月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时,未以合法方式通知债权人,因此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湖南某公司在诉讼期间紧急减资的行为,是典型的试图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的恶意操作。

  本案中,湖南某公司的瑕疵减资对原告公司的债权造成了实际的侵害。股东苏某、曾某减少注册资本,客观上降低了湖南某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了和股东抽逃出资一致的法律后果,故被告苏某、曾某应对湖南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减资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苏某、曾某对湖南某公司所负140万元债务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减少的注册资本9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苏某、曾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胡云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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