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深圳市汇诚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诚行”)及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德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监管处罚源于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违规事由: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根据监管决定书内容,汇诚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上述法规明确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责任人认定:董事长王德平负主要责任
监管部门指出,时任董事长王德平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其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王德平需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监管措施:警示函与诚信档案记录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汇诚行及王德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作为行政监管手段,旨在提醒市场主体规范运作,防范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上述监管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可能对公司未来的融资活动、市场声誉等产生潜在影响。
后续权利: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监管决定书同时明确,汇诚行及王德平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的严格要求,市场主体需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责任。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