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福州市防范施工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正式印发,自下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意见》明确,未按规定擅自进行地下施工引发管线事故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实施意见》系统明确了工程参建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中的具体职责,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线单位咨询地下管线情况,组织现场勘察交底,制定保护方案,并建立“黄金一小时”抢险机制。一旦发生施工破坏管线险情,必须立即向管线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勘察单位需严格执行开工告知制度,需至少提前48小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开工信息。未取得地下管线资料的,不得进行勘察钻探作业。遇到建设单位强令违规作业的,勘察单位应拒绝并报告主管部门。
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红线范围内地下管线的位置和埋深,标明对涉及地下管线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建议。
《实施意见》提出,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对提供的管线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和探挖复核。在管线保护区内作业前,应至少提前48小时告知管线单位。此外,施工机械涉及地下管线作业时,必须专人现场指挥,禁止在市政管线中心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
《实施意见》明确,未按规定擅自进行地下施工引发管线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规行为还将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记者 孙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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