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保监发〔2015〕121号)的相关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号) 中关于修改举牌信息披露准则相关内容的规定,现将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参与举牌港华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智慧能源”或“上市公司”)股票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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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公司通过深港通从港股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的股份。按香港的监管规则,投资者在达到首次具报标准之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具报,本公告所述的交易日为本公司买入上市公司股份达到香港地区具报标准的日期。
注2:按香港的监管规则,本公告所述的上市公司公告日为本公司按照该规则进行具报的日期。
二、主体信息
1.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总资产853.30亿元,净资产50.32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65.21%。
2.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本次举牌港华智慧能源股票的参与方为本公司。
截至2025年8月4日,本公司持有港华智慧能源181,630,000股,约占该上市公司股本的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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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额和比例
1.投资该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本次举牌前,本公司直接持有港华智慧能源股票181,172,000股,占其股本比例为4.9874%。2025年8月4日,本公司买入港华智慧能源股票458,000股触发举牌。本次举牌后,本公司直接持有港华智慧能源股票181,630,000股,占其股本比例为5.00005%。
以2025年8月4日港华智慧能源港股收盘价和同日日终港元兑人民币汇率为基准,本公司持有港华智慧能源股票的账面余额约为人民币6.60亿元,占本公司2025年二季度末总资产的比例为1.31%,符合监管要求。
2.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截至2025年7月31日,本公司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为人民币75.62亿元,占本公司2025年二季度末总资产的比例约为15.02%。
注1: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的口径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口径。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为本公司通过港股通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H股股份,经交易所给付。
五、资金来源
1.自有资金
无。
2.保险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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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运用资金余额为截至2025年6月底的账户可投资产规模;平均持有期为截至2025年6月底的账户资产的有效久期,传统保险产品账户的久期数据包含自有资金账户;现金流入流出指业务现金流,不含资产现金流。
3.其他资金
无
六、管理安排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和《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本次投资纳入权益类投资管理。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市场后续反应,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进行灵活操作。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反映。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