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洪观新闻记者 邬靓)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强化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近期,我市公布多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5月,南昌经开区社发局(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厂区施工协议中安全管理部分存在免除甲方责任条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有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和安全主管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根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在安全管理协议中,如果免责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况,那么该协议条款是无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杜绝任何暗示或明示免除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的表述;同时要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案例二
2025年6月,小蓝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某公司南昌办事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物流档口违规储存5类共23箱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条件不达标,未按要求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后,立即展开调查,调取了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有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规定,对该公司南昌办事处处以人民币60000元罚款;企业实际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依据规定,处以人民币12500元罚款。
以案释法:根据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由专人管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专用场所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三
2025年5月,小蓝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某处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缺失。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取了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有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以案释法:本案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缺失,是一起典型的安全出口管理类违法案件。安全出口是生产经营场所的重要安全设施,是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逃生的生命通道。企业必须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通道畅通,定期检查维护疏散指示标志,保证其完好有效。任何占用、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四
2025年7月9日,东湖区应急指挥中心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辖区某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经核查,发现某广告设计公司外聘人员万某正在从事电焊作业,但未能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万某未取得动火作业相应资质。
处理结果:该广告设计公司聘用无证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东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具有高风险性,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安全生产的必要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人证合一”作业审批制度,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佩戴好防护用品,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假证蒙混”等侥幸心理,严守安全生产法律红线。
相关案例
首违免罚案例
案例一:2025年6月9日,新建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江西某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救援绳数量不足)违法行为。
依据《南昌市安全生产首违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8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适用于首违免罚,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6月11日,安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西景宏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依据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适用于首违免罚,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案例
近日,青云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案件移送函,称“发现南昌市某化工供应站涉嫌销售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三无’工业漆稀释剂”。现场核查时,供应站承认曾售卖“三无”工业稀释剂,但现场未发现该“三无”工业稀释剂产品存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但企业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于轻微不罚,因此,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