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F金融)
国际
可持续发展相关监管加速推进
国际组织
(1)TCFD于2017年发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即TCFD披露框架)。
(2)SASB于2018年发布全球首套《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
(3)GRI于2021年发布GRI标准(2021版)并于2023年生效,2024年发布《GRI101:生物多样性2024》。
(4)ISSB于2023年6月26日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S1、S2正式版本。
欧盟
(1)欧盟理事会于2022年11月28日正式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成为欧盟ESG信息披露核心法规,2022年12月28日正式生效,并2024-2029年分阶实施。
(2)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
(3)欧洲议会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
(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于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成为法律,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对进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
美国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24年3月6日表决通过《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要求申报人在报表信息及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气候相关的信息。
新加披
2024年2月28日,新加披财政部宣布将决定分阶段实施针对上市公司和大型非上市公司的气候信息披露强制要求。从2025财年开始,所有上市公司要报告并提交年度气候信息披露(CRD),该披露要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的标准相一致。
国内
可持续发展相关监管加速推进
“十四五规划”发展对ESG提出的要求
(1)推动企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包括推动企业创新,产业升级,产业链的现代化等,推动经济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2)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ESG发展要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以及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相适应。
(3)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
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对我国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提出一般要求,迈出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重要一步。
A股开启强制ESG信息披露
2024年,A股沪深北交易所在可持续发展领域接连发力,指导/发布多部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指南,将协助上市公司强化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为市场提供更规范、更可比、更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信息。
国资委自上而下完善ESG监管顶层设计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社会责任局,发布报告编制参考标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指标体系》,要求中央企业切实加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将ESG工作纳入社会责任工作统筹管理,加强高水平ESG信息披露,不断提高ESG治理能力和绩效水平,增强在资本市场的价值认同。
地方政府加速推进区域ESG建设
2024年起,上海、苏州、北京、天津、深圳、厦门、常州等地方政府接连发布贴合自身特色的ESG区域发展政策,不仅为当地企业提供ESG发展的指导和支持,也促进了区域ESG生态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重点
国内外ESG政策
A股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新要求《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2025年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引的最终版本。
覆盖范围:强制披露要求: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创业板指数的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
自愿披露要求:其他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及所有北交所上市公司。
时间要求: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议题设置:
财政部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
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现予印发,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配套文件: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应当遵循基本准则。
定义:是指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的可持续议题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以下简称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同时,企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应当考虑价值链情况。
配套文件: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报告主体应当与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保持一致。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
目的:
(1)CSDDD将要求企业在其所有业务、子公司和价值链上进行环境和人权尽职调查,特别重要的是需要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适当的对策。
(2)适用的企业将需要采取一项计划,确保其商业模式和战略与全球变暖限制在1.5°C以内保持一致。
主要参与者及相关行业:
(1)营业额至少为 4.5 亿欧元且拥有至少 1000 名员工的所有欧盟公司
(2)在欧盟运营并在欧盟产生至少 4.5 亿欧元营业额门槛的非欧盟公司。
渐进式采用:
第一组:大型企业(全球净营业额>15亿欧元,>5000名员工):在当地颁布后3年内实施;
第二组:公司(全球净营业额>9亿欧元,>3000名员工):在当地颁布后4年内实施;
第三组:公司(全球净营业额>4.5亿欧元且>1000名员工):在当地颁布后5年内实施。
要求:
政策 - 根据国际标准(包括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和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尽职调查政策,概述公司的尽职调查方法和行为准则。每年更新一次,并将其整合到公司政策中.
识别 - 确定其运营、子公司和价值链对人权和环境的实际和潜在负面影响.
预防 - 识别和减轻潜在的不利影响,并结束或尽量减少实际的不利影响。制定和实施预防行动计划.
申诉程序 - 建立申诉程序,允许受影响的个人和组织就实际或潜在的不利影响提出投诉.
监测 - 对尽职调查措施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至少每12个月或在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一次评估.
披露 – 受CSRD约束的公司必须按照CSRD的要求,通过其年度报告披露相关的尽职调查信息。不受CSRD约束的公司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年度报表。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
目的:
(1)它是一种经济机制,旨在为进口到欧盟的碳密集型商品的生产所产生的排放引入一个公平的价格。
(2)从长远来看,它将取代目前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市场中规定的免费配额(排放许可证的免费分配)机制,该机制已经建立,旨在减少碳排放的转移。
主要参与者及相关行业:
水泥、铝、电力、钢铁、肥料、氢。
除外情况:
原产于参与ETS市场的非欧盟国家(如挪威、瑞士)的商品。
用于军事部门的价值可以忽略不计的货物。
从与欧盟有一体化电力市场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电力。
要求:
过渡期:在过渡期内,CBAM注册人必须通过过渡注册门户网站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季度报告;如果进口商未能提交、不正确或不完整地提交CBAM报告,进口商将受到每吨未申报排放的处罚。
经营期间:自 2026 年起,进口商必须每年申报上一年进口到欧盟的商品数量和相关隐含排放量。此外,他们将提交CBAM证书,其价格是根据欧盟ETS配额的每周平均拍卖价格计算的。在全面运营期间,如果公司未提交正确数量的CBAM证书,或者授权CBAM申报人以外的人将货物带入欧盟关税区而不遵守CBAM义务,则将受到处罚。
欧盟企业可持续报告指令( CSRD)
CSRD于 2023 年 1 月 5 日生效,辅以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ESRS),将影响在欧盟(EU)开展业务的全球公司,通过强制披露有关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主题的广泛信息,推动公司行为的改变。
范围:估计有 50,000 家在欧盟的公司将纳入CSRD报告要求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在欧盟开展业务的非欧盟公司也将受到CSRD的约束。
配套: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
ESRS是CSRD下的一个报告框架,受CSRD约束的公司必须根据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制定的该框架进行ousuo
**部分条款于2025年有所调整
来源:董办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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