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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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文规范交通安全统筹
本报讯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五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交通安全统筹只能由大型交通运输企业组织实施。
来自市场监管总局的数据显示,全国已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中,经营范围中含“机动车统筹”“车辆统筹”“交通安全统筹”等内容的经营主体共826家,其中只有11家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其余均为交通运输企业之外的机构。
据了解,这些机构仅需在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营主体资质,无需办理其他经营许可,便可借“统筹”之名行“保险”之实。此外,这些机构普遍存在产品定价不规范、风险管控能力差等问题,特别是归集资金不受监管,容易被挪用或侵占,严重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虽然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同样拥有在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进行赔偿的约定,但由于其不属于商业保险,所以不能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约束。“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未纳入保险监管,如果运作方没有相应的偿付能力,拒赔甚至非法集资现象便会出现。”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范敏说。
《通知》明确,交通安全统筹只能由大型交通运输企业组织实施。“经营主体在规模和营收上有了保证,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发生事故后运作方‘跑路’的可能性。”范敏说。
除此之外,《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交通安全统筹是一种互助性非营利行为。范敏表示,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的,不仅缴费相对便宜,还将开立资金专用账户,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同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这将有效满足企业和从业人员互保和自保需要,提升抗风险能力。”
治理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的非法经营行为,将成为规范交通安全统筹的重点。
根据《通知》,各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要将本地区经营范围中含“机动车统筹”“交通安全统筹”等内容的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及时向同级交通运输、公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相关部门要逐一开展排查。公安机关将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从事机动车统筹等业务经营的非金融持牌机构进行任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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