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禁止大型企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或“第三方付款进度”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前提条件,即禁止通过“背靠背”条款转嫁支付风险。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在一起2024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依法保障中小民企合法权益。
案情显示,2022年12月,因工程项目需求,某建设公司与某电缆公司签订电缆采购合同,约定某电缆公司根据某建设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交付相应货物,结算方式为供货完成结算办理后1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所有支付须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进行。
此后,双方陆续签订了总值207万余元的采购订单,某电缆公司根据采购订单履行了供货义务,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共计50万余元,剩余货款157万余元未支付。某电缆公司催收未果,遂于2024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某建设公司答辩称,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需以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前提,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现工程虽已交付,但工程款项尚未全部收到,货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的企业规模认定标准,某建设公司是一家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为经营范围的国有大型企业,某电缆公司是一家以专业生产高低压电力电缆等系列产品的中型民营企业。一审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某电缆公司货款15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合同中约定大型企业在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的“背靠背”条款,本质是大型企业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在缔约时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移给下游供应商。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的能力,不得不接受“背靠背”条款。该类条款的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编辑 张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