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贵州日报
1.黄先勇,性别:男,身份证号:520102********1613
2.李焱,性别:男,身份证号:520201********481X
3.刘伟忠,性别:男,身份证号:522101********4416
4.刘永龙,性别:男,身份证号:520102********2472
以上四名同志在未办理准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至今一直未到公司上班。此前,我公司已于2025年2月、7月两次邮寄了书面《返岗通知书》,并于2025年5月20日在《贵阳日报》A05版次刊登公告,要求上述4人于2025年6月9日前返回公司报到。然公告期满后,该4名同志至今仍未返岗报到,亦未与公司联系办理任何手续。截止到2025年7月31日,已连续旷工39个工作日。
现根据公司:
一、《员工手册》第二章“员工考勤制度”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
3.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
4.每月累计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合计达到 5 次及以上者。
5.假期期满后,无故不到工作岗位者。
6.员工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
7.员工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经批准的,且不到岗上班者。
8.病假未按规定要求请假或未按时间补交医院手续者。
二、《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连续旷工超过 5个(含)工作日为自动离职,年度累计旷工15天(含)以上,公司有权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向黄先勇、李焱、刘伟忠、刘永龙4名同志发布最终公告:
上述4名同志已连续旷工达五日以上,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通知上述4名同志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8月8日前,返回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到(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百挑路高科一号C栋6楼,联系人:黄青13985108521),并说明具体旷工原因,否则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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