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远房亲戚以“尽孝”之名行侵占之实,在老人离世后私吞老人积蓄存款,最终西安雁塔法院判决全额返还,一起了解这件继承权纠纷案。
本案涉及多重民事法律关系,被继承人李老太太生前由被告王某偶尔照料,双方亦非雇佣关系。李老太太去世后,王某擅自提取并占有其银行账户内存款16万元,并拒不返还。因此李老太太继承人张某及吴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张某系李老太太的养子,原告吴某系李老太太的孙女。养子张某自幼被李老太太收养,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吴某系被继承人已故亲生儿子直系血亲,依法代位继承其父应继份额。而李老太太亲戚王某既非继承人亦无合法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无继承权或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于被继承人去世次日即取走存款的行为,明显无相关法律依据。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直接侵害了合法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6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明确将“养子女”纳入“子女”范畴,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子女。法定继承人应充分了解并尊重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范围,依法主张权利。
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信任或短期照料被继承人的非继承人,应明确自身法律地位。非经继承人明确授权或法律认可,无权擅自处分被继承人遗产。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非合法继承人擅自处分、取用遗产的行为,极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作者:马格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