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证监局于2025年7月18日发布公告,对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宜宾纸业(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及相关责任人陈洪、吕延智、幸志敏、周明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宜宾纸业2024年年报显示,公司在收购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什醋纤”)67%股权过程中,出现关联方非经营性期间占用资金情况。普什醋纤集中存放于其原股东普什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未在合并日2024年12月25日及时转回。直至2025年1月10日,相关资金19141.31万元才划转回普什醋纤账户。
此外,公司在收购普什醋纤过程中,未披露普什醋纤资金集中管理情况,以及由此形成的普什醋纤对普什集团债权余额和解决方案。宜宾纸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规定;普什集团相关行为则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洪、总经理吕延智、董事会秘书幸志敏、财务总监周明聪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普什集团、宜宾纸业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四川证监局要求宜宾纸业全面自查,加强财务内控以及收购事项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规范意识。同时,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方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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