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林业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2025年7月15日
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等矿种的采选活动和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构建“绿色、安全、集约、高效”的行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标准。
一、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绿色发展。加强矿山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新建矿山采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空间管控规则,符合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条件进行合理开发,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开采铁、铜、金、萤石等战略性矿产,有效保护和总量调控方解石、白云岩、建筑石料等本省优势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采矿项目严禁使用I级保护林地,并严格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与建设。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及时开展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按照要求建设绿色矿山。
(二)集约开发,综合利用。严格准入管理,合理布局新建非煤矿山;加大矿山资源整合、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矿山生产规模和装备水平,促进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指标考核,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三)科学开采,安全生产。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责任体系建设,推进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配备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装备。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工艺以及综合利用技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矿山开发的融合,推进智能矿山建设,实现科学开采,建设技术先进矿山,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建设布局和建设规模
(一)建设布局
1.新建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采矿、选矿、矿石加工及尾矿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要求,符合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2.矿山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采区内新建矿山;严格限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采区新建矿山。
3.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
4.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二)建设规模
1.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最低建设规模:
(1)铁矿:露天开采40万吨/年,地下开采30万吨/年。
(2)铜矿:10万吨/年。
(3)铅矿、锌矿:10万吨/年。
(4)钼矿:30万吨/年。
(5)锑矿:3万吨/年。
(6)钨矿:30万吨/年,且钨金属储量不小于1万吨。
(7)金矿:露天开采20万吨/年,地下开采6万吨/年。
(8)方解石矿:露天开采50万吨/年,地下开采30万吨/年。
(9)白云岩矿:50万吨/年。
(10)建筑石料矿:100万吨/年。在偏远山区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建设规模可放宽至50万吨/年。
(11)玻璃用硅质原料矿:30万吨/年。
(12)萤石矿:5万吨/年。
(13)水泥用灰岩矿:100万吨/年。
2.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服务年限:
新建钨、锑、金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新建萤石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不低于6年;新建其他矿种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3.新建选矿、矿石加工项目规模要求:
(1)新建铁、铜、铅、锌矿选矿厂处理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年,服务于矿山充填法开采配套新建的选矿厂处理能力可同采矿建设规模匹配。
(2)新建钨、锑矿选矿厂处理能力不低于33万吨/年(折1000吨/日),服务于矿山充填法开采配套新建的选矿厂处理能力可同采矿建设规模匹配。
(3)新建钼、方解石、萤石矿的选矿厂处理能力和新建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的矿石加工设施处理能力,应与采矿建设规模相匹配。
(4)新建金矿选矿厂处理能力应与采矿建设规模相匹配;新建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金矿选矿厂处理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独立堆浸提金项目处理能力不低于50万吨/年。
4.鼓励规模低于以下标准、具备条件的现有矿山通过改扩建达到规模要求。在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引导规模低于以下标准的现有矿山在设计服务期内(应急管理等部门确认的长期停工停产时间不计)采完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对不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依法应予关闭的,由相关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铁矿:10万吨/年。
(2)铜矿:3万吨/年。
(3)铅矿、锌矿:3万吨/年。
(4)钼矿:3万吨/年。
(5)锑矿:3万吨/年。
(6)钨矿:5万吨/年。
(7)金矿:3万吨/年。
(8)方解石矿:6万吨/年。
(9)白云岩矿:30万吨/年。
(10)建筑石料矿:10万立方米/年。在偏远山区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建设规模可放宽至5万立方米/年。
(11)玻璃用硅质原料矿:20万吨/年。资源纯度高、品质优、适宜高档玻璃用的硅质原料矿山不低于5万吨/年。
(12)萤石矿:2万吨/年。
(13)水泥用灰岩矿:30万吨/年。
本标准发布实施前,依法依规可出让设立、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自然资源部门已审查通过并公示开采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已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矿山,视为现有矿山,按本标准的现有矿山要求执行。
三、工艺和技术装备
(一)矿山要积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鼓励采用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提高矿山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二)矿山应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及配套工程设施。
(三)矿山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一)矿山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矿长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专业、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要求,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
(二)矿山应当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符合有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五、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现有矿山应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规定。矿山项目的采矿许可、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取水许可、使用林地、安全许可、投资融资、核准备案等应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本准入标准规定的矿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准或者备案,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得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林业部门不得办理用林手续,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二)新建和现有矿山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新建矿山和现有矿山改扩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制度,必须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防治措施、生态恢复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矿山项目中防治污染和水土流失及节约用水的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各级非煤矿山投资主管、行业主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管理和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地区非煤矿山执行本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督查。
六、附则
(一)本准入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和白云岩矿采选加工及其管理活动。
(二)本准入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8〕32号)同时废止。
(三)本标准中的地下矿山建设规模是指独立矿山生产系统的规模。
(四)本准入标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负责解释。特殊或重大情形提交省政府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决策。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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