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团结报)
转自:团结报
□周惠斌
我国古代没有“语文”这个词。1905年,清政府废科举、兴新学,开始从西方全面引进学校课程和教材,但“国文”课一科,仍传授“读经讲经”和历代古文。
中华民国成立后,禁止使用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但小学和中学的汉语课程仍统称为“国文”。1912年,《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对“国文”科的规定是:“国文要旨,在使儿童学习普通语言文字,养成发表思想之能力,兼以启发其智德。”《中学校令施行规则》则规定:“国文要旨在通解普通语言文字,能自由发表思想,并使略解高深文字,涵养文学之兴趣,兼以启发其智德。”这一时期,中小学虽未涉及“白话”“国语”一类的概念,但都提到了“普通语言文字”。
五四运动后,提倡白话文,反对文言文,“国文”课受到冲击。1920年,北洋政府训令,将小学一、二年级“国文”改为“国语”(后小学各年级均改为“国语”),教材以语体文为主,选用白话短文或儿歌、故事等,具有鲜明的口语特点。中学仍设“国文”课,以文言文为主,也选用了鲁迅、叶圣陶、冰心等新文学作家的作品,增加了白话文的比重。
20世纪30年代后期,叶圣陶、夏丏尊曾提出“语文”概念,尝试新编语文教材。然而,由于日本侵略中国,这一计划未能得到实施。
教育界认为,“语文”一词的首提者是叶圣陶先生。1949年4月初,叶圣陶出任华北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前身)教育部教科书编审委员会主任。教科书编审委员会主要承担新中国教科书研究、编写、编辑、出版与发行等职能,下设国文、史地、自然三组,其中国文组负责编写或改编教科书,制定新的课程标准。8月,叶圣陶主持草拟《小学语文课程标准》《中学语文课程标准》时,第一次使用“语文”作为学科名称。9月1日,国文组举行北平高中国文教师座谈会,叶圣陶在会上解释说:“就文字上来讲,高中国文的教学仍应重在语文一致的方面,所以主要的是学语体文,在文字技术方面,要训练得学生没有逻辑上及语法上的错误。”这次会议上,大家沿用了“国文”一词。
1950年6月,国家出版总署编审局编辑出版了全国统一的以“语文”命名的教材,并在《初级中学语文课本》的“编辑大意”中指出:“说出来的是语言,写出来的是文章,文章依据语言,‘语’和‘文’是分不开的。语文教学应该包括听话、说话、阅读、写作四项。因此,这套课本不再用‘国文’或‘国语’的旧名称,改称‘语文课本’。”
叶圣陶为此解释说:“什么叫语文?语文就是语言,就是平常说的话。嘴里说的话叫口头语言,写在纸面上的叫书面语言。语就是口头语言,文就是书面语言。把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连在一起说,就叫语文。”简言之,语文就是口头为语、书面为文,是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的简称。叶圣陶对“语文”学科的命名和解说,得到教育界的普遍认同。从此,“语文”将“国语”和“国文”合二为一,成为中小学母语课程的通用名称被推向全国。
1964年2月1日,叶圣陶在答浙江乐清中学语文教师滕万林的信中,较为详尽地解释了“语文”一词的由来和含义:“‘语文’一名,始用于一九四九年华北人民政府教科书编审委员会选用中小学课本之时。前此中学称‘国文’,小学称‘国语’,至是乃统而一之。彼时同人之意,以为口头为‘语’,书面为‘文’,文本于语,不可偏指,故合言之。……其后有人释为‘语言’‘文字’,有人释为‘语言’‘文学’,皆非立此名之原意。第二种解释与原意为近,唯‘文’字之含义较‘文学’为广,缘书面之‘文’不尽属于‘文学’也。课本中有文学作品,有非文学之各体文章,可以证之。第一种解释之‘文字’,如理解为成篇之书面语,则亦与原意合矣。”叶圣陶对“语文”一词的解释精练概括,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所接受并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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