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公告,对北京永安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告显示,经北京证监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时,未能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这种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上述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要求北京永安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做好信息披露、基金退出和投资者沟通等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若该公司对这一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次监管行动发生于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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