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购买2万元保健品后,获赠保健品销售公司一次免费旅游,不幸的是,老人长途乘车到目的地当晚就一睡不醒,再也没有起来。老人的亲属起诉保健品销售公司及旅游公司。
7月14日,记者从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保健品销售公司无责,旅游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5万余元。
八旬老人免费旅游时身亡
2023年6月,株洲年过八旬的老人陈军(化名)购买了价值2万余元的保健品,保健品的销售公司株洲市某商贸公司赠送给他“株洲至吉林、哈尔滨”的免费旅游。
商贸公司与北京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旅游公司提供本次旅游服务,旅游参团人数为35人,旅游行程为株洲至吉林、哈尔滨,旅游费用由商贸公司统一支付。
2023年8月1日,陈军从株洲出发,乘坐8月2日凌晨1时从长沙出发的火车硬卧到长春。因暴雨火车晚点,旅程长达30多个小时,陈军等人8月3日晚上才到达当地某酒店。
8月4日凌晨4时,同住的室友发现陈军丧失意识,呼之不应,随即拨打120求助。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医生诊断陈军已无生命迹象,死亡原因明确需进行尸检。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认定陈军死亡非他杀。家属并未对死者陈军进行尸检。
陈军的家人认为,保健品销售公司明知陈军是80岁的高龄老人仍组织其参与远途旅游活动,应当对其尽到谨慎注意照顾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而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在旅游过程中保证客户人身、财产安全,二者均应负赔偿义务,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保健品销售公司无责
旅游公司承担1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军是在酒店睡觉半夜死亡,且家属并未对其进行尸检,致使陈军的死亡原因未能做出准确结论,其家属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商贸公司虽是本次旅游活动的发起者,但仅代为支付了旅游费用,陈军的死亡是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其对损害结果不存在主观的故意或过失,且商贸公司的销售行为与陈军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商贸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旅游公司作为接团的专业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安全保障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本案中,即使乘坐的火车是卧铺,但乘车长达30多个小时才到达酒店休息,一般人都会相当疲累,更何况老年人。被告旅游公司并未提供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需注意的问题已尽到告知和警示义务的相关证据,对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死者陈军是在睡觉时死亡,此时被告旅游公司也不可能随时知晓死者的身体状况,考虑其事前未尽到相关义务,过错程度较小,法院酌定旅游公司承担15%的责任,判决旅游公司应向原告赔偿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陈军的家属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院,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下一篇:海拔3700米的“电力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