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有问有答】
标书的CPU序列号一致,能否判定其投标无效
■ 本报记者 郑杨
问题
日前,《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招标文件明确机器码完全一致为投标无效,若标书制作CPU序列号一致,其他机器码不一致,能否判定其投标无效?
回答
采访中,大部分专家表示,如果只是CPU序列号一致,有很大的串标嫌疑,但不能直接以此为依据判定其投标无效,专家给出的理由有两个方面。
其一,招标文件对机器码的定义较模糊。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陶苹表示,采购文件未明确机器码具体由哪些硬件信息构成,是只包含CPU,还是包含所有主要硬件?若采购文件未明确,会影响判定范围。另外,招标文件未明确“一致”的标准,“完全一致”是指所有构成“机器码”的硬件信息都相同,还是只要其中一项(如CPU序列号)相同就算投标无效。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告诉记者,机器码又称电子设备序列号,在计算机硬件中包括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ID等。对于问题中的情况,招标文件的编制者可能不知道机器码涉及上述一系列概念,才写成了“全部一致”。同时,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真正的恶意串通者会刻意使用不同电脑上传文件,几乎不可能出现“所有硬件码全相同”的情况,要求“完全一致”反而可能让大部分串标者“漏网”。
其二,在采访中,多数专家也告诉记者,实践中仅凭机器码,甚至细化到仅凭CPU序列号就判定其串标,从法律角度讲也缺少足够的证据。
“机器码在通常情况下具有唯一性,且不会改变。”陕西师范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李婷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如果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和网卡MAC地址等硬件信息均相同,可能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计算机硬件信息可能存在错误,如因软硬件更换导致机器码发生变化,或被人为篡改或伪造,都有可能导致机器码一致的情况出现。
“我们遇到过两家独立的公司委托同一家专业的投标代理公司制作标书,该代理公司使用其内部同一台电脑制作不同公司的投标文件,完全可能导致‘机器码一致’。”陶苹说。
杭正亚表示,机器码相同仅是间接证据,无法独立证明串通事实。必须结合投标文件内容高度雷同、报价异常规律、企业间关联关系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针对上述情况,李婷告诉记者,虽然通过机器码识别串标是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但不能单独将其作为判定串标的唯一依据。恶意串标行为一般是指供应商与采购人、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对于出现CPU等机器码一致的情形,专家们表示,应进一步排查、分析,查明是否存在串标或者恶意串通。
杭正亚认为,一是可以从技术方面排查,结合物理硬件检测和软件日志进行分析,看是否是因其他技术原因而非恶意串通引起机器码一致的问题;二是从证据方面分析,机器码相同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串通投标事实存在,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进行分析。
李婷也认为,在本项目中,应明确机器码雷同的判定规则,并赋予评标委员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裁量的权限,避免机械执法,并建议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引入更多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行为模式识别等,以提高识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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