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许文玉)近日,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共25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
《办法》所称预收费,是指本省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业务经营前,预先收取培训学员的培训服务费用,学员可在本培训机构或本培训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的培训服务。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开设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投诉电话等信息。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此外,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并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托管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培训机构(含总部在省外的连锁、加盟机构)应在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预收费资金托管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唯一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办法》强调,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机构不得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的方式运营。
除此之外,学员在课程开课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因终止办学、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或撤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及信息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培训机构在完成账户变更或撤销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此外,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的,应向托管银行申请撤销本机构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申请撤销账户须向托管银行提交撤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其终止办学的证明材料。
根据《办法》,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可依法依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任编辑:黄奕宏】
原标题:事关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海南出台新规→ 来源:海拔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