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 苑广阔
6月9日和6月10日,河南漯河的郭先生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上举报称,洛阳市洛宁县一矿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人受伤和死亡。18天后,郭先生没等来调查部门的回复,却接到自称是矿山吴经理的电话:“你说举报不实,给你弄点好处费。”更令郭先生没想到的是,洛阳市安防委办公室转给洛宁县政府的“举报信息移送单”出现在被举报对象办公室内。这份移送单上有举报内容及举报者身份信息。(7月8日羊城派)
河南漯河的郭先生实名举报矿山瞒报安全事故,却遭遇了一场令人震惊的“反噬”——他的举报材料及个人信息,竟出现在被举报企业的办公桌上。更荒诞的是,这份文件本应是洛阳市安防委办公室移交给洛宁县政府的内部公文,明确标注“请注意为举报人保密”,却成了企业威胁举报人的“筹码”。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举报信息保护机制的严重漏洞,更揭示了某些监管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内鬼”问题。若不彻查并严惩,公众对举报制度的信任将彻底崩塌。
郭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近年来,从食品安全到环境污染,从税务违法到安全生产事故,举报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此次事件中,郭先生通过官方小程序举报,本应受到严格保密,但仅仅18天后,涉事企业的“吴经理”就拿到了他的联系方式,甚至直接提出“改口给你好处费”。更讽刺的是,洛阳市应急管理局声称文件中的个人信息已“模糊处理”,但企业却能精准掌握举报内容,甚至公函原件出现在被举报方办公室,这显然不是简单的“流程疏漏”,而是系统性泄密。
举报是公众监督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安全生产领域,瞒报事故往往意味着重大安全隐患。然而,如果举报人连基本的信息安全都无法保障,谁还敢挺身而出?此次事件中,洛阳市应急管理局虽表态“内鬼是谁,我们肯定要查清”,但洛宁县应急管理局的反应却令人失望——郭先生主动提供包括被举报企业负责人手机号码等关键线索,却未被重视。这种敷衍态度,难免让人怀疑是否存在更深层的包庇。
要恢复公众对举报制度的信心,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彻查并严惩泄密者。此次事件中,无论是洛宁县政府内部人员违规传递文件,还是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举报信息,都应依法追责。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泄露举报人信息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优化举报流程,强化技术防护。官方举报平台应严格限制信息访问权限,采用加密技术防止数据外泄,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确保举报材料仅在必要范围内流转。
郭先生的遭遇警示我们:若举报人保护机制继续失灵,社会正义的防线将不攻自破。唯有揪出“内鬼”,堵住漏洞,才能让举报制度真正成为守护公共安全的利剑,而非举报人的“陷阱”。
责任编辑:郭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