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零团费出行”“低团费出行赠好礼”等低价旅游宣传看似诱人,实则暗藏玄机。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零团费”旅游引发的利益纠纷案件,A、B两家旅游公司组织、策划赴广西“零团费”旅游活动,后因游客消费未达预期产生利益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零团费”合作协议无效,并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部分垫付款。此案也揭开了“零团费”旅游背后的真相,法官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低价团,签订合同并理性购物。
“零团费”旅游引纠纷
A旅游公司与B旅游公司组织、策划赴广西“零团费”旅游活动,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电话联络相关事宜,最后以地接确认件来结算,其中约定B旅游公司负责在徐州地区揽客,游客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分批次将游客带至广西;A旅游公司负责在广西地区接待,并负责游客的旅游行程及其他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B旅游公司从A旅游公司处获取人头费收益,但需要支付游客往返广西的交通费用;双方可以从游客在广西的消费中获得相应的提成。
A旅游公司与B旅游公司分11批次共计1550人将徐州地区游客带至广西旅游。后因游客消费金额未达到预期,双方之间产生利益纠纷,A公司诉至徐州鼓楼法院,要求B公司偿还垫付交通费、应得提成及资金占用费等共计86万元。
法院:协议无效,按责担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零团费”旅游服务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合同效力确定后,各自损失如何承担。
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地接确认件能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作合同关系。
但双方约定的内容实际是旅游行业中所禁止的“零团费”情形。为游客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从游客的购物费用中获取回扣并分成,该合作模式必然会诱导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以实现其获得回扣的目的,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对旅游产品的选择权,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上述协议依法属无效合同。
其次,关于原、被告因损失如何承担,B旅游公司主要负责招揽游客至广西,A旅游公司负责讲解、购物、安排行程,主要旅游过程均在A旅游公司所在区域,包括用餐、住宿、旅游等活动,并且在该过程中,因游客的用餐标准、住宿条件、购物体验均与A旅游公司在当地的接待服务有很大关系,因此本案中产生的实际损失,A旅游公司过错程度较大,结合双方分工、合作模式,A旅游公司应承担大部分损失,其余部分由B旅游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B旅游公司返还A旅游公司部分垫付款,对A旅游公司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警惕低价团陷阱,理性消费
旅游团强制或诱导游客购物现象长期存在,其中,“零团费”问题是一个绕不过的坎。“零团费”是指旅行社以等于或低于旅游线路成本的价格招揽游客,再从游客购物提成和各种自费项目里赚取利润的现象。
本案也从侧面反映出一个社会现象,许多旅行社为了谋取利润、招揽客户,推出低价旅行团,更有甚者以“零团费”吸引消费者,然后在接下来的旅游过程中通过减少游览、缩短讲解、强制购物等赚取利润。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游客在选定旅行社后,要签订旅游合同,并对合同中所规定的服务项目及标准仔细查看,如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等项目。在旅游景点购物时也不要冲动,对于珠宝、玉器等“贵重”物品,千万要三思而后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赵天
通讯员 刘金伟 李茜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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