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今年6月,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妹夫发生争执,一时冲动挥拳致对方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第一时间将被害人送医救治,并主动赔偿全部损失,取得书面谅解。审查后,依法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通过公开听证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考量
法律维度
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相关规定;
损伤程度刚达刑事立案标准(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情理维度
双方存在特殊亲情关系;
纠纷源于家庭内部矛盾,社会危害性较小;
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主动修复受损关系。
社会效果
促成“刑事和解”避免“一案结、两代仇”;
公开听证让司法决定经得起公众检验 。
重要提醒
1. 轻伤二级仍属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赔偿谅解是从宽处理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3. 对屡犯、手段残忍等恶性案件绝不适用从宽政策;
检察官说法
“司法不是冰冷的条文适用,而是要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该案的办理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既要守住法治底线,又要传递司法温度”的办案理念。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家庭纠纷应寻求合法途径解决;
任何暴力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认罪悔改、积极补救是获得从宽处理的关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供稿:镇巴检察
作者:冯 梅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