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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中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时间、报告信息、重大变更以及证券公司的保密责任进行了约定。
7月4日,中证协出台并施行《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对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券商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作出约定。
2024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简称《管理规定》)。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就程序化交易制定并及时更新委托协议范本,供证券公司参照使用。
《管理规定》中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对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报告。基于此,《示范文本》中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时间、报告信息、重大变更以及证券公司的保密责任进行了约定。
《示范文本》中明确了客户的禁止交易行为,以及证券公司按照监管规定有权对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管理,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从严管理。《示范文本》明确了违反程序化交易相关监管要求应承担的后果。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证券公司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可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协议。凡是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明确要求协议约定的事项,无论《示范文本》是否作出要求,均应在协议中订明;对于协议当事人、投资者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以及协议当事人认为需要予以明确的事项,无论《示范文本》是否作出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协议中订明。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关于发布《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