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新华财经
新华财经北京7月1日电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发文通告,在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雷士照明”或“公司”)与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山东雷士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二审案号:(2024)鲁民终905号],山东雷士公司在2023年6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3日的《承诺书》,在2024年9月25日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6日的《授权书》及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16日的《补充授权书》(前述三份文件下统称“所谓许可文件”)。在山东雷士公司提交前述所谓许可文件前,雷士照明并不知晓各份文件的存在。
所谓许可文件的内容涉及雷士照明的核心商标授权,关系到雷士照明的重大利益,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进行决议的“经营方针”或由董事会进行决议的“经营计划”事项。如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即签署相应文件,则应属于无效。经排查,雷士照明在2012年期间未曾签署所谓许可文件,也未发现相关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在2012年,雷士照明的100%股东为上市公司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雷士控股公司”)。若所谓许可文件属实,则该重大事项还应由雷士控股公司发布上市公司公告。经排查,雷士控股公司也未曾就所谓许可文件的签署发布相关上市公司公告。
虽然2014年7月曾出现时任法定代表人吴长江擅自代表雷士照明与山东雷士公司签署长达二十年的商标许可协议的传闻,但对此,雷士照明与山东雷士公司已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了2份《协议书》。山东雷士公司已在《协议书》中声明,其未曾与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签署过授权年限为二十年、包括一个或多个“雷士商标”授权许可的协议;如出现该协议,山东雷士公司概不承认其效力,概不执行;即使存在该协议,山东雷士公司也特别同意自2015年6月15日起立即解除、不再执行。
基于上述情况,雷士照明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如下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决议:
(1)概不承认所谓许可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即使2012年时任法定代表人吴长江或其他主体擅自使用雷士照明公章在所谓许可文件上进行加盖,其文件内容也并非雷士照明的真实意思表示;
(3)所谓许可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特别重大事项。因未经雷士照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更未曾发布上市公司公告,雷士照明概不承认所谓许可文件的法律效力。
特此发文通告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日
编辑: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