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杰 通讯员方芳 李霞)近日,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这是该院办理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实现同案同罚的又一案例。
今年3月,象山县检察院办理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时,审查认为张某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且已退缴违法所得,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张某通过网络售卖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减肥药,销售金额1050元,非法获利650元,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住所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均在江苏省,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给予其行政处罚。随后,象山县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向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征求意见,获得同意后,主动联系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案情会商、法律适用研讨,实现与行政机关的有机衔接。
2025年4月,象山县检察院向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同年5月,该局对张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办理该案时,承办检察官还了解到杨某、陈某某等人也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作出不起诉决定,行政处罚管辖涉及福建、山东等多个省份,但不同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同类案件的处罚金额差距较大。
承办检察官向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同类案件处罚标准、从轻减轻考量因素,获取了相应处罚情况及处罚决定书,在征得异地检察机关同意后,与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磋商,建议对同一案件的当事人放在一案中考量,确保违法行为人接受相同处罚,共同探索建立“跨区域案例互认—执法尺度校准—动态跟踪问效”协同机制。最终,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表示将遵循同案同罚、罚当其过标准。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象山县检察院已向异地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9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相关行政机关均作出了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