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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船舶碰撞导致船只倾覆、船员落水,肇事责任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并逃离现场致使落水船员死亡的,如何定性?
2011年2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宏担任船长的甲轮在由南通驶往广东途中,因陈某宏指挥不当,在舟山佛渡岛南侧约2海里处与由台州温岭驶往上海的乙轮雾中相遇,甲轮的艏尖撞进乙轮右舷中间靠前位置。
两船发生碰撞事故后,乙轮因严重受损随即沉没,船员落水。
陈某宏明知此时落水船员面临生命危险,仍亲自驾船逃离现场,直至同日1时37分,陈某宏才拨打电话向海事部门报告事故。
后在乙轮船员家属催促下,陈某宏于当日3时许返回事故现场施救。
乙轮上7名船员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其中5人落水死亡,2人失踪。
经宁波海事局调查认定,在上述事故中,甲轮负主要责任,陈某宏是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事故双方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宏一方按协议赔偿对方部分经济损失。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宏犯 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关于船员落水溺亡能否归因于肇事船舶碰撞后的逃逸行为,要通过审查全案事故相关情况,结合被告人主观上对事故的认知以及客观上未采取救助措施的事实来认定。
2.先行行为致落水船员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明知而不履行救助义务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内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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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