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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为上游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吸粉引流”等帮助行为的,如何定性?
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租赁某处房屋成立工作室(以下简称文登工作室),招募被告人黄某华等9人为话务员。
被告人黄某琨租赁房屋成立工作室(以下简称威海工作室),招募被告人姜某文等7人为话务员。
其中被告人王某负责从上家获取“料”(即电话号码),分发给其工作室话务员及被告人黄某琨等下家。
除拨打电话外,被告人丛某还协助王某管理文登工作室,被告人黄某华、丛某协助王某、黄某琨招募话务员,被告人姜某文为工作室提供作案用手机卡计54张。
上述被告人拨打诈骗电话共计90900人次。
其后,法院以 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黄某琨等人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广泛撒网,通过微信、QQ、抖音等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引流任务,再由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对被害人通过各种方式实施诈骗。
对于上述“吸粉引流”行为的定性,应当结合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团伙实施诈骗行为的明知程度、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联系的紧密度和稳定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如“吸粉引流”团伙与上游诈骗分子联系密切,“引流名单”和“话术”均由上家提供,事先通谋或者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本案中,王某虽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但其直接与“上家”诈骗团伙成员联系,由上家提供被害人电话单和“话术”,伪造身份,并根据上家的指示组织人员引诱被害人加入微信群,由其他人实施下一步的诈骗行为。
在案证据证实王某与上家之间联系紧密固定,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且与上家之间存在诈骗犯罪的共谋,故依法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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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