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遇到“以次充好”,“播主”为何不能要求“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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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4 17:27:28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健 通讯员王利 叶春苗)先看效果再签合同,保证销量与优质货源,这样的直播带货承诺让不少电商经营者心动。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直播带货服务合同纠纷案,厘清了经营者之间的责任边界,为网络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

新郑市乔某(化名)经营抖音小店期间,与郑州某传媒公司达成合作协议。郑州某传媒公司负责人荆某(化名)承诺提供爆款达人直播带货服务及优质诚信供货商,双方约定每场带货保证400单以上或7000元以上销售额,乔某先行支付100元定金。首场鸭蛋带货直播成交300余单、销售额9000余元,荆某以不付货款不发货为由施压,乔某为避免平台超时发货罚款,又与荆某签订1万元半年技术服务合同。

乔某与郑州某传媒公司的合作接连出现问题。鸭蛋直播结束后,消费者因商品与宣传不符纷纷退货,平台判定“以次充好”,触发退款不退货机制,乔某损失3000余元。荆某承诺再次带货弥补损失,推出的爆款外套虽成交400余单,但三天后又因质量问题大规模退货,退款金额达8000余元。乔某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荆某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荆某虽提供了技术服务,但其推荐的供货商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诚信供货”的承诺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乔某对供货商产品也负有一定审查不严的责任。最终判决荆某退还乔某80%服务费,并承担两场带货残次品货物退款的8000余元。同时,法院明确,原告乔某与被告荆某均为市场经营主体,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乔某主张的三倍退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案的判决,清晰界定了两个关键法律要点。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适用前提是存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关系。若交易双方均为市场经营主体,其纠纷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处理。本案中,乔某与荆某均为经营者,故三倍赔偿请求于法无据。其二,直播带货服务中,若服务商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提供优质货源”或“保证产品质量”,则该承诺构成合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推荐的货源存在质量问题,服务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合作方的实际损失。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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