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在评论区多次询问我,为什么山东省日照市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其实对于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来说,不仅是日照市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整个山东省,甚至全国的劳动合同工人都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简单来说,就是在没有实际缴纳社保费用的那段时间,按照规定也被认可为缴费时间。这对于职工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养老金的计算。一般而言,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待遇相对就越高。
在山东日照,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在退休时,被告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这一情况让许多工人感到困惑。其实对于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来说,无论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还是实际缴费年限,对于自己的养老金计算,几乎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国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招收录用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就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职工缴纳退休养老金基金。
这个退休养老金基金就是现在职工养老保险的雏形,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纳。总的缴费比例为15%左右,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工资的3%左右,存入本人的养老金基金专户。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三个决定,形成了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机构,也为后来的社会保险法奠定了基础。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录用报到后,就要开始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在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之后,原来国有企业的正式工人,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属于国家认定的工作年限,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于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只能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工作年限,并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按照国发(1997)26号、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之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国有企业职工,除了要计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在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只要是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1997年12月31之后退休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规定,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缴费年限都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这里所说的缴费年限包括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虽然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要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实际上对于自己的养老金完全没有影响。同时个人缴纳的3%也要计入个人账户,还要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如果在成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之前,有参军入伍的军龄,有上山下乡的年限,就要单独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与成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
比如老张是1986年12月进入国有企业,成为国有企业的一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2024年办理退休,老张1987年1月到1995年12月这8年多的工龄,由于已经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要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按照规定既要计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8年实际缴费年限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综上所述,山东日照市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为在进入国有企业期间,企业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的退休保险基金,在个人账户建立之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在个人账户建立前的工龄,已经计算了实际缴费年限,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对自己的养老金没有任何影响,所以纠结这个问题是没有实质性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