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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未查获毒品实物的,如何认定贩毒事实?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宗某某与吸毒人员段某某、李某、李某甲联络“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
宗某某通过持有绑定该银行账户通知信息的手机,随时了解掌握毒资入账情况,在确认收到毒资后将海洛因藏匿在偏僻隐蔽处,电话告知购毒人员自行前往该处拿取毒品。
宗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在2020年9月25日至10月28日先后向吸毒人员段某某贩卖海洛因6次,收取毒资5600元;在10月4日、9日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海洛因2次,收取毒资1200元。
同年10月28日17时许,宗某某联系吸毒人员李某甲,约定以每克700元的价格交易海洛因。当日19时许,李某甲通过银行柜员机向宗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存入毒资700元。宗某某将海洛因藏在某桥附近,通过电话将该地点告知李某甲,李某甲在拿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海洛因0.87克。
另查明,9月15日,宗某某为引诱吸毒人员购毒,将毒品0.37克交给吸毒人员杨某。
其后,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宗某某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司法实践中,部分被告人除贩卖被查获在案的毒品外,还曾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但此前的毒品交易已完成,毒品未能查扣在案。
这种情况下, 对于未查获毒品实物的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审查要从严把握,认定被告人此前的贩毒事实,要求被告人供述、同案或者另案被告人供述、购毒人员证言之间关于交易毒品时间、地点、次数、人数、数量、价格等情节相互吻合,并且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据取证合法,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对部分毒品实物在案、部分毒品未查扣在案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数量并非量刑的唯一情节,不能仅简单考虑毒品数量,还需要考虑被告人的贩毒次数、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是否具有累犯、毒品再犯、自首、立功等情节等综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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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