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如何洞察办案人员心理?(四)
创始人
2025-12-12 09: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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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讲到公诉人员利用“甩锅”大法,把极少数特殊的案件甩给其后面的人民法院。

那么,我们今天来看看:刑事法官会怎么做

办案人员应有的心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具有的行动指南。其来源于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理念,刑事法官应有的行动指南有:

1.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对刑事法官来说,是根本性的、最重要的问题。若在法律解释时,做了不当的扩大解释,则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将无罪案件错判成有罪案件。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做出的判决,一旦被其他法院效仿,则可能导致一批人蒙冤,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作为辩护律师,在这一问题上,更要郑重其事地提醒审判人员,切勿做那个罪恶的源头。

我曾经承办的一个受贿案件,某监察委把当事人担任某局副局长期间,从其分管部门,每年分配的年终奖,都认定为受贿金额。

我在《律师意见书》里说:“辩护人本人也曾在体制内单位工作8年。试问体制内哪一个单位没有这种情况?领导也是人,不能要求领导不食人间烟火!如果将这种行为也作为受贿犯罪予以打击,无疑会导致体制内官员人人自危,明显不利于人心稳定,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这样做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

最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在《起诉书》里将这几笔事实去掉了。

2.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让被告人罚当其罪,不枉不纵,这就是个案中的公平公正。罪刑相适应原则,应用时有三个层面:

一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罚当其罪。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对主从犯等各被告人,做到量刑平衡。

三是在某一地域,甚至全国,对某一类案件,要做到量刑平衡。

3.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先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再审查证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全组证据,判断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否排除,最后综合全案证据,看能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

4.高度重视制度正义和个案正义的平衡

某些案件依法判决下来,好像没有错误,但正常的普通民众一看就觉得荒唐。

比如许某盗窃案,银行ATM机出错,其利用该机器故障,多取了17万余元钱,一审法院以其盗窃金融机构为由,判处其无期徒刑。从法律规定来看,好像没有判错,但这明显造成了罪刑不相适应,没有实现个案正义。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民众才得以接受。

其实,我个人认为,如果许某不同意退钱,可定侵占罪;如果其在立案前全额退款,是不构成犯罪的。

又如某些案件,审判人员认为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对被告人不公正,但为了达到轻判的目的,对不构成自首的,也认定为自首。

这样做,虽然实现了个案正义,但破坏了认定自首的法律规定,制度正义受到了损害。

其实,上述两种情况的出现,可能并不是法律规定出了问题,而是事实认定上出现了问题。比如许某盗窃案,如果不认定其盗窃金融机构,而以侵占罪认定,就不会造成量刑失衡。

所以,审判人员在追求制度正义和个案正义的平衡时,应当多在事实认定上下功夫。

作为辩护律师,在遇到这一类问题时,在有利于当事人的前提下,要适时提醒审判人员。

5.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界有种说法: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虽然太夸张了,但也说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其实,无论政治效果,还是社会效果,前提是要在法律的范围内,不能片面强调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而超出法律的底线,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因为长治久安,还是要靠规则。一旦坏了规则,危害不可估量。

当然,也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比如老人倒地被扶案,法院判决扶人者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对社会风尚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给公众价值观提供了反方向的指引,严重损害了助人为乐的传统道德,社会效果极差。

同样,在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时,也不能忽视政治效果。比如,前些年某些地方对待闹访者,害怕造成社会影响,害怕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没有采取强硬的法律措施,一味地用钱收买闹访者,结果误导了民众,导致民众错误地以为政府对待纠纷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于是变相地鼓励上访闹事,反而造成了政治上的被动,维稳经费常年居高不下。

近些年,对闹访者,依法处理,彻底扭转了从前的被动局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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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0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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