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6月至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和太原分别开庭,对45名在押日本战犯进行公开审判。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和人民在自己的国土上,首次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扰,独立开展的正义审判,真切体现了中国人民的意志与愿望。
受审的日本战犯全部认罪服法,创造了国际战犯审判史上的奇迹。
△日本战犯在法庭上向中国人民低头认罪。
审判筹备
195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署组成日本战犯重点调查组,启动战犯罪行调查,为后续侦讯工作奠定基础。195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署从全国检察系统和公安部门抽调数百名干部,组建“侦查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工作团”,对在押日本战犯展开大规模调查取证和侦讯。
在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秉持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历经近两年完成了对日本战犯的侦讯、调查与取证工作。其间,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定案标准为:“每项罪行的犯罪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充分、确凿,且具备两个以上的证据;证据之间必须一致;犯罪的因果关系必须清楚,罪责必须分明;有关侦查工作的一切法律文书和法律手段必须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
1956年6月至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45名战犯提起公诉。其余在押日本战犯中,除47名已死亡外,剩下1017名罪行较轻或悔罪表现较好的,均被“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并于1956年7月至8月间分3批释放回国。
侦讯工作结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组建特别军事法庭,着手审判日本战犯。
中国政府在审判日本战犯时,借鉴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模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开展大量艰苦细致的准备工作。中国政府允许充分保障日本战犯的合法权益,提供日文版起诉书,在法庭开庭前5天,将起诉书副本及日文译文送达各日本战犯。同时,为日本战犯专门指定翻译,还为45名日本战犯安排了32名辩护律师,保障其辩护权。
1956年6月9日至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太原两地分四案开庭,对45名日本战犯进行公开审判。法庭确保每件起诉罪行都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包括被害人或蒙难者家属的书面控诉、当地居民证词、日伪档案及报刊书籍记载、战犯同僚与部下的举证,以及战犯本人的供词等。
△1956年7月7日上午,证人谭仲将在刑讯时的伤痕指给木村光明看。
沈阳审判第一案
在沈阳审理的第一案中,1956年6月9日开庭后,庭审历时11天,对前日本陆军第一一七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等8名战犯的侵华战争罪、违反战争法和人道原则罪进行了公开审判。法庭上,8名日本战犯均诚恳认罪,分别被判处13至20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铃木启久,1890年生,日本陆军第一一七师团中将师团长,因杀害5470名中国同胞,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被告人藤田茂,1889年生,日本陆军第五十九师团中将师团长,因教唆部下以俘虏为靶练习刺杀,泯灭人性,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上坂胜,1892年生,日本陆军第五十九师团第五十三旅团少将旅团长,因毒杀避难平民,犯下反人类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佐佐真之助,1893年生,日本陆军第三十九师团中将师团长,因用铁丝将中国人穿成串虐杀,手段极端残暴,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被告人长岛勤,1888年生,日本陆军第五十九师团第五十四旅团少将旅团长,因在作战中推行虐杀政策,对平民与战俘施暴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被告人船木健次郎,1897年生,日本陆军第一三七师团第三七五联队大佐联队长,因奴役中国民众,且使用毒气武器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被告人鹈野晋太郎,1920年生,日本陆军第三十九师团第二三二联队本部中尉俘虏监督军官兼情报宣抚主任,因以抗日战士为新兵刺杀活靶,战败前还下令枪杀两名中国人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被告人榊原秀夫,1908年生,日本关东军第七三一部队第一六二支队少佐支队长,因参与七三一部队的罪恶活动,用活人进行细菌实验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沈阳审判第二案
195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开庭审理第二案,历时20天,对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长官武部六藏等28名战犯组织、操纵伪满傀儡政权及侵略中国的罪行进行公开审判。
当日上午8时30分,特别军事法庭正式开庭。开庭前,约500名旁听群众已在法庭旁听席就座。8时15分,值庭法警与书记员先行入庭,书记员随后引导公诉人、辩护人、翻译员依次就座,值庭人员传召全体证人并提解被告人到庭。28名被告人中,除武部六藏因病未到庭外,其余27人全部提解到庭。他们身着抚顺战犯管理所发放的统一服装,低头肃立。
待所有人员就位后,书记员最后请审判长与审判员入庭——担任本案审判长的贾潜及审判员杨显之、王许生,稳步走向法庭预设席位。
随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朗声报告:本案公诉人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员李甫山等10位检察员已到庭;辩护人关梦觉等19位律师已到庭;翻译员于清淮等19位翻译人员已到庭;被告人中,除武部六藏因病未能到庭外,古海忠之、斋藤美夫等27人已提解到庭候审;证人张兆渭等27人、在押证人伪满洲国傀儡皇帝溥仪等12人、在押日籍证人铃木义夫等9人均已到庭候询。法庭相关人员悉数到位,一切准备就绪。
8时50分,审判长贾潜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公开审理武部六藏等28名被告人被控战争犯罪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逐一核查到庭被告人身份,并明确告知:“庭审过程中,你们可向证人发问;除辩护人为你们辩护外,你们也有权自行辩护,且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上午的审理在审查到庭人员身份与签字具结中告一段落。11时5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通知下午2时30分继续开庭。在接下来的20天里,特别军事法庭依次推进法庭调查、辩护律师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审议核定等环节,各环节均严格遵循国际审判准则与惯例,最终进入宣判程序。
1956年7月20日上午8时,审判长贾潜与审判员杨显之、王许生依次宣读判决书。法庭最终认定:本案各被告人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期间,执行其侵略政策,支持侵略战争,违反国际法准则与人道原则,均属罪情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本应严惩;但鉴于各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均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法庭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精神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分别作出判决:
被告人武部六藏,1893年生,曾任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长官,因制订“满洲产业开发”计划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被告人古海忠之,1900年生,曾任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次长,被称为伪满“太上皇”,因犯下参与售卖汪伪政权10万两鸦片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斋藤美夫,1890年生,在任伪满洲国宪兵训练处少将处长期间,犯下实施细菌活体实验,践踏生命伦理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被告人中井久二,1897年生,在任伪满洲国司法矫正总局局长期间,犯下致使近10万囚犯死于狱中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三宅秀也,1902年生,在任伪满洲国奉天省警务厅厅长兼地方保安局局长期间,犯下“指导”杀害抗日民族英雄杨靖宇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横山光彦,1901年生,在任伪满洲国哈尔滨高等法院次长兼特别治安庭庭长期间,因犯下以司法名义判处多名革命志士死刑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被告人杉原一策,1899年生,在伪满洲国司法部刑事司司长兼思想科科长期间,因镇压中国民众超3万人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佐古龙祐,1892年生,在任伪满洲国牡丹江铁路警护旅少将旅长期间,大肆逮捕“抗日地下工作人员”,破坏抗日力量,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原弘志,1895年生,在任伪满洲国铁路警护军少将参谋长期间,抓捕千余名抗日志士,犯下严重反华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被告人今吉均,1906年生,在任伪满洲国警务总局警务处处长期间,捕杀大量抗日军民,且以斩首为乐,残暴成性。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被告人宇津木孟雄,1895年生,在任伪满洲国佳木斯日本宪兵队中佐队长期间,以活人进行病理实验,违背医学伦理与国际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被告人田井久二郎,1903年生,在任伪满洲国齐齐哈尔市警察局特务科科长期间,抓捕并杀害数千名抗日军民,罪行昭彰。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被告人木村光明,1906年生,日本关东军第三特别警备队少佐队附期间,逮捕八路军地下工作人员200余名,破坏抗日组织,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被告人岛村三郎,1908年生,在任伪满洲国警务总局特务处调查科科长期间,杀害无辜平民,疯狂捕杀共产党员与抗日民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鹿毛繁太,1899年生,在任伪满洲国锦州市警察局警务科科长期间,制造无人区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筑谷章造,1894年生,在任伪满洲国滨江省警务厅司法股股长兼特别搜查班主任期间,用残忍手段拷问11名中共党员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吉房虎雄,1897年生,在任日本关东宪兵队司令部中佐高级副官期间,炮击避难民众,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被告人柏叶勇一,1890年生,在任伪满洲国抚顺市警察局局长期间,将乞丐遗弃山中致死,把病者投入铁矿炉烧死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藤原广之进,1897年生,在任伪满洲国新京日本宪兵队少佐分队长期间,抓捕杀害庄俊哲等抗日救国者,屠杀平民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被告人上坪铁一,1902年生,在任伪满洲国四平日本宪兵队中佐队长期间,将抗日中国人移送至七三一部队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蜂须贺重雄,1896年生,在任伪满洲国奉天铁路警护团上校团长期间,抓捕中国爱国武装人员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堀口正雄,1901年生,在任伪满洲国锦州日本宪兵队中佐队长期间,将抗日军民送往七三一部队做实验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野崎茂作,1898年生,在任伪满洲国怀德县警务科科长期间,残忍嗜杀,抓捕中国人后即枪毙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被告人沟口嘉夫,1910年生,在任伪满洲国哈尔滨高等检察厅检察官期间,血腥屠杀中国人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志村行雄(化名志村勇造),1902年生,在任日本关东军第一特别警备队教育队中佐队长期间,将中国人送去做活体实验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小林喜一,1895年生,在任伪满洲国兴安日本宪兵队少佐队长期间,肆意杀害中国人,将中国人用于细菌实验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西永彰治,1899年生,在任伪满洲国哈尔滨道里日本宪兵分队少佐分队长期间,身为宪兵军官无恶不作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太原审判
1956年6月10日至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山西太原开庭,先后审理两案:一是日本侵华战犯富永顺太郎的战争犯罪、特务间谍犯罪案;二是城野宏等8名日本战犯的侵华战争犯罪案。
1956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特别军事法庭首先开庭审理富永顺太郎案。法庭设在太原市海子边大礼堂,400余名旁听代表座无虚席。庭审由副庭长朱耀堂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殷建中、军法中校张剑组成合议庭。6月12日至20日,特别军事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对犯有侵华战争罪的前日本军政人员城野宏等8名战犯逐一审理。庭审中,死难者亲属、受害人及见证人纷纷出庭作证,以亲身经历控诉侵略者的暴行。
法庭最终认定:这些被告人或以日本军政官员身份,或通过其他途径参与侵略中国的战争,其行为违背国际准则与人道原则,均属罪情严重的战犯。其中,战犯相乐圭二亲手杀害519名中国同胞;住冈义一虐杀成性,罪行罄竹难书;曾任伪满洲国滨江省公署警务厅外事股长的大野泰治,是亲手审讯并建议杀害抗日英雄赵一曼的直接凶手。
特别军事法庭共搜集到2.8万余件控诉书、鉴定书及8000余份日伪档案,每件起诉罪行都有充分证据支撑,为准确量刑奠定坚实基础。以铃木启久等8名战犯的罪行认定为例,法庭经过严格审查920人提交的控诉书、266名被告人原部属及同僚的检举书、836名证人的证词,以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笔录等材料后,才最终确认其犯罪事实。
在大量确凿证据面前,几乎所有战犯都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向原告方表达真诚悔罪。法庭根据他们所犯罪行,分别判处:
被告人富永顺太郎,1895年生,在任日本北支那交通团交通地志室(富永机关)主事、国民政府国防部第二厅北平工作队中校副队长期间,以路警名义镇压民众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被告人城野宏,1914年生,在任伪山西省政府顾问辅佐官、太原绥靖公署教导总队少将总队附兼政工处处长期间,疯狂掠夺中国物资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相乐圭二,1916年生,在任日本陆军独立混成第三旅团独立步兵第九大队大队长、太原绥靖公署教导总队少将团长期间,杀害519名中国人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菊地修一,1915年生,在任日本陆军独立混成第三旅团独立炮兵大队大尉大队长、太原绥靖公署教导总队少将参谋长和炮兵团长期间,强奸数十名女性,准许活人解剖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被告人永富博之,1916年生,在任伪山西省闻喜县、安邑县保安队联队部指导官,太原绥靖公署教导总队上校团长期间,开设慰安所公然满足兽欲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被告人住冈义一,1917年生,在任日本陆军独立步兵第十四旅团独立步兵第二四四大队大尉中队长、太原绥靖公署教导总队上校团长期间,虐杀成性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大野泰治,1920年生,在任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大同省公署直辖警察队队长、太原绥靖公署炮兵集训团中校教官期间,烤焦人脑,以脑浆配药食用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被告人笠实,1906年生,在任伪山西省壶关县县政府顾问、暂编独立第十总队野战医院少校军需官期间,致使150名贫民饿死,14名村民烧死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神野久吉,1908年生,在任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大同省公署直辖警察队首席指导官,大同保安总队少校部附、情报主任期间,强奸24人,杀害177人等战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审判结束后,在太原关押和审判的9名日本战犯转押至抚顺战犯管理所,与在沈阳审判关押的日本战犯一起继续服刑。
迟来的忏悔
据1956年6月25日《人民日报》记载:沈阳、太原两地受审的日本战犯,在特别军事法庭宣判后,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坦陈心声,纷纷忏悔罪行,誓言拥护和平、反对侵略。
藤田茂痛陈:“我如今深刻认识到,对中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何等残暴,对中国人民犯下的罪行何等滔天。今天,我通过代表6亿中国人民意志的法庭,向中国人民——尤其是被害者,表达痛改前非的决心,真诚接受法庭裁决。”
铃木启久在审判后受访时哽咽道:“每当想到自己曾杀害那么多中国人民,让他们的遗属陷入苦难,而如今照顾我的人恰是被害者的亲人,我便心如刀割。依我过去的罪行,本以为会被处以极刑,毕竟我悖逆人道、违反国际公法。但中国仅判我20年徒刑,这份宽大源于中国真正的和平政策。唯有和平,人类才能幸福。我过去走的是毁灭人类幸福的路,未来绝不能再重蹈覆辙。余生,我必做保卫和平的一分子,为和平阵营尽力。”
古海忠之反省道:“我深深地认识到我是一个公然违反国际法和人道原则、对中国人民犯下了重大罪行的战争犯罪分子,我真诚地向中国人民谢罪,无论法庭对我判处什么样的重刑,我都愿意接受。”
佐佐真之助服罪说:“我的罪行实在是遍及中国全土,成了6亿人民憎恨的对象,受到几个死刑也是不为过的。”
中井久二面对罪行,当庭痛哭下跪请求宽恕:“我对自己的罪行从心里表示忏悔,所以应在这个神圣的法庭上衷心地向中国谢罪。我接受法庭依据中国法律对我的罪行所做的裁决,认罪将是我一生的任务。”
住冈义一对记者说:“刚才审判长判处我11年徒刑,并且这11年还要和我被关押的年数折算。从我所犯的侵略罪行和反革命的罪行来看,我本是中国人民的死敌,可是我竟受到这样宽大的处理。”他还说:“在未来的3年里,我将认真地工作,以报答中国对我的宽大。现在我对我的家属说几句话:母亲,请您放心吧,在今后的3年里,我一定认真地工作,将来得到中国人民的赦免,我就要回国了。请您多加保重。在服刑期间,中国人民给我以人道的待遇。这就像我今年春天给您写信所说的那样。在中国人民这样温暖的心意鼓舞之下,我正在努力地工作着,请您放心。是的,我决心要在这3年里认真地工作以争取得到中国人民的赦免。”
在太原被判处11年徒刑的笠实,对中国政府的宽大感激不已:“我实在不知用何种语言表达歉意与感谢。只有在中国这样的人民国家,像我这样的罪人才能得到救赎。服刑期间,我必须认真改造,重新做人,绝不再犯如此残暴的罪行。日本如今又在捏造事端、叫嚣反苏反共,而我正是因这种无中生有的诬蔑犯下罪行。反省过往,我必须粉碎这种阴谋,誓死保卫和平。若有朝一日能获释回国,我必献身和平事业。由衷感谢中国人民,恳请将我的心情转告中日两国人民,让他们知晓我受到了何等宽大的对待。”
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既是对日本战犯的依法追责,更是为千千万万在侵略战争中蒙难的中国同胞讨回了迟到的正义。
(本文作者系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研究员)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 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