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条
注:1、请假半天以上未交请假条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一般干部、职工请假一天,由科、所、队长批准,科、所、队长请假两天以内和职工请假两天由分管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及干部职工请假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3、科长以上请假或出迁安办事应事先告知办公室。
4、连续请假三天以上报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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