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魏其濛)记者近日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获悉,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一起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实施的贩卖、运输海洛因案件宣判。
庭审现场。闵行区人民法院供图2024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将从他人处获取的毒品粉末藏匿于农副产品中,通过快递寄送给被告人蔡某某并索要毒资。当月,蔡某某又将部分毒品藏匿于奶粉罐内,通过快递转卖给下家曹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公安机关精准出击,在曹某某处查获藏有毒品的奶粉罐,缴获海洛因5余克;在张某某住处抓获张某某,并缴获海洛因55余克,总计涉案毒品海洛因60余克。
闵行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分别实施贩卖、运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值得关注的是,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曾分别因走私毒品、运输毒品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贩卖、运输海洛因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贩卖、运输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行为严重触犯刑法,且具有再犯的从重情节,闵行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随着社会发展,毒品犯罪手段日益呈现隐蔽化、复杂化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寄递”非接触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犯罪分子利用物流寄递的便捷性与匿名性,使自身与毒品在时空上高度分离,大大增加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查处难度,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新挑战。
法官提醒,遏制此类新型毒品犯罪,需全社会形成合力。首先,快递物流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加强对一线员工的识毒辨毒培训;二是完善监管协同,提升打击效能;三是公众应主动提升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发现涉毒行为应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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