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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共7章50条,依法健全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有效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打牢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制度基础。
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章轲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为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需要,巩固改革成果,解决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分散、系统集成不够等问题,有必要制定医疗保障法。
草案系统规定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对其中较为成熟定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明确了参保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保障;对还需继续改革完善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规定了医疗救助的方式,与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适应就业形态新变化,草案规定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逐步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此外,草案还对加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强化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规定。(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