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捂嘴”绝非解决问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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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09: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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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河北法制报

□ 古孟冬

日前,哈尔滨某大学一名女生发帖求助称,其在乘坐网约车期间遭遇司机猥亵。事发后,除涉案司机被警方行政拘留5天外,网约车管理平台也给出解决方案,愿意给受害女生提供3000元补偿,但前提是要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事信息。

面对如此恶劣的事件,网约车管理平台本应履行职责,调查处理施害者,抚慰受害者,并彻底摸排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然而,该平台却将保密协议作为危机公关工具,企图压制受害女生发声的权利。这一“捂盖子”的行为,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漠视:平台对管理漏洞选择隐瞒而未整改,如何保证其他乘客不会遭遇同类侵害?

上述受害女生的遭遇,揭开了一个令人愤懑的行业潜规则:企业遇到负面事件时,第一反应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先“灭火”,用钱捂住受害者的嘴。比如,今年2月,某航空公司给乘客发放的坚果过期了10天,被乘客发现后机组承诺给予1000元补偿,但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比如,去年底某品牌充电宝爆炸,生产厂家提出赔付消费者3200元,但要求签保密协议才能打款。

保密协议本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设计,为何如今却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当作危机公关的“标准动作”?这是因为在这些企业的心目中,所谓的“保密协议”,其实就是 “花钱捂嘴”,当事人只要签了保密协议,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再心不甘,也只能按照协议约定忍气吞声放弃继续维权。至此,这件事就算画上了句号,企业也就可以掩盖管理漏洞、逃避社会责任,避免对自身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上述企业“花钱捂嘴”的算盘虽然打得很响,但我们必须要明确的是,此类限制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密协议法律效力存疑。因为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提出,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特别是就本案来说,司机猥亵女乘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而且警方已经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信息已显然不再属于一个保密协议就能约束的秘密。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还要求受害女生签“保密协议”,只能是一种唬人的套路而已。

对企业而言,良好形象从来不是保密协议维系的,而是由无数个关键选择垒砌的。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最好的危机公关永远是直面问题,敬畏法律,尊重人性,敢于担责。那些试图用钱封住悠悠众口的企业,终将会发现,纸里包不住火,“捂盖子”终究会“捅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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