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鹏博士宽带提前断网被认定为消费欺诈 “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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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0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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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金国建报道 沈阳读者陈先生办理了66个月的鹏博士宽带套餐,却在第52个月时遭到运营商强行断网。协商无果后,他将对方告上法庭。一审仅判退剩余费用,陈先生坚持上诉。近日,二审认定鹏博士宽带构成欺诈,改判“退一赔三”。陈先生表示:“希望我的案例能对与我有同样经历的人有所帮助,向消费欺诈说不!”

2020年4月19日,陈先生委托父亲办理沈阳鹏博士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宽带服务,订单详情上写明“鹏-新增100M/66个月+大麦盒子+电视服务12个月+教育+服务包”,服务期限为66个月,微信付款共计1439元。然而,2024年8月22日,陈先生家的宽带网络突然中断。客服最初表示网络未到期,需要属地工作人员进一步核实处理。但两天后,工作人员却打电话告知陈先生,他购买的宽带服务就是52个月,宽带已到期。“那14个月的服务哪去了?”

陈先生看网络恢复无望,于9月16日被迫转用其他运营商。

陈先生将鹏博士宽带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书面致歉、“退一赔三”,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鹏博士宽带退还剩余服务期14个月的服务费305.2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一审认定的“网络已恢复”事实不予确认,并指出鹏博士宽带存在以下问题:鹏博士宽带以“100M/66个月”吸引消费者,但实际仅履行52个月,且在合同后期单方以“服务到期”为由中断网络,构成根本性违约。鹏博士宽带声称2024年8月26日已恢复网络,但未提供技术日志或流量记录等证据。相反,陈先生提交的新装宽带办理证明显示,其因无法使用鹏博士宽带才更换运营商。客服明确告知“宽带已到期”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陈先生提供的包括辽沈晚报在内的多家媒体报道证明鹏博士宽带存在混淆合同履行期限、单方缩短服务期的行为模式,符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要件。

二审法院认为,鹏博士宽带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今年6月10日,陈先生收到了鹏博士宽带工作人员个人账户转过来的3倍赔偿款5756元和50元诉讼费,共计5806元。

昨日,谈到一审已经可以拿到三百多元退费的情况下仍要坚持上诉的动机时,陈先生告诉记者,如果三百多元的退费得到认可,则鹏博士宽带毫无损失,其违法、违约行为没有得到任何惩戒,“他们还可以继续用这种手段欺负消费者,并且会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相比之下,我们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损失却太多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必须要让违法者承受更大的代价,迫使其不敢违法,所以我选择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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