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6月24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的立法实施。
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现行法施行30多年间,我国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武表示:“有必要认真总结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回应社会关切,对现行法进行修改完善。”
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共23条,不分章。本次拟采取修订方式,对现行法进行全面修改。修订草案共7章50条,主要是增加总则,完善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完善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完善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完善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机制,增加附则。
修订草案调整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将现行法规定“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修改为“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
在选举制度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增设居民选举委员会,明确其组成、产生及职责;增加选民登记的规定,明确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可依法参加选举。
根据目前社区规模普遍较大的实际,修订草案明确降低提议召集居民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便于居民会议召开;增加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增加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的专门条款,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充分顺畅、更加直接有效。
为完善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修订草案明确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基层政府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有关部门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规划、设施、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居民委员会做好保障。
此外,修订草案规范居民小组的设置,完善居民代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