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刘猛 20世纪下半叶信息革命来临,新世纪初信息技术产生更大影响,数据成为主导世界的重要元素。信息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影响到法学研究,促使法学主动或被动地作出反应,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迁。 当下引领法学学术潮流的,是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主要内容的法学新潮流。关于这一学术潮流的名称,有计量法学、计算法学、数据法学、数字法学和人工智能法学等,学者之间聚讼纷纭,都期望用自己使用的名称统合这一法学研究潮流。在几种称谓中,以“计算法学”和“数字法学”应用得最为广泛。计算法学,来源于计算社会科学,其推动力主要来自外部力量,是学科融合和交叉研究的产物。数字法学可以算是自生自发的产物,它的提出更多是基于社会发展形势,是法学内部对于社会发展形势的一种反应。从宏观层面来讲,“计算法学”和“数字法学”所指涉的内容基本相同,前者侧重于方法,后者侧重于内容。 数字法学并非凭空产生的,而是有其产生与存在的深层次背景,要理解数字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需要将其放置于法学发展的长时段历史脉络、法学发展现实图景、法学发展外部场景的多重镜像中予以考察。 11世纪末,《国法大全》的残本在意大利被发现,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大幕就此拉开。法学先后经历注释法学、评注法学和人文主义法学阶段,再经自然法学派的孕育、历史法学的提升,最终构建了现代法学的概念和体系,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这一辉煌卓越的学术成果。此外,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也丰富着法学的内涵。20世纪,面对时势,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后现代主义法学接踵而至。通过对学术史的梳理可以看出,每一次法学的学术变迁及流派产生都是因应时代的产物。进入21世纪之后,人类进入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愈加广泛深入,完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由此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法学予以回应,数字时代的权利如何保障,需要法学给出答案。数字时代的法学需要范式转换,以应对新的社会现状、人类需求和世界发展。因此,从法学发展的历史维度来看,数字法学即是数字时代的法学知识形态。 从法学发展变迁的大趋势来看,现代法学经历了三种类型:传统法学、以社会科学方法进行研究的法学、后现代法学。所谓的传统法学,指的是立基于法学本体和内部需要,从自身生发出来的研究路径,其主要方法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分析和解释,将其应用于现实之中,回应实践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既有的研究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法学发展的需求,法学要往前发展,需要找寻新的发展路径,开始借助社会科学方法进行研究。20世纪后半叶,虽然现代性的建构逐步完善,然而社会问题依然层出,后现代主义甚嚣尘上,从文学到哲学,并最终影响到法学。随着后现代主义潮流的退去,后现代法学也逐渐消沉下去。目前尚存的法学形态主要是传统法学和以社会科学方法进行研究的法学。前者是规范性的,主要是从法学的内部视角研究法律,所依托的工具是概念分析、逻辑推理、体系建构,在实务上致力于司法适用,在法学上致力于建构法学知识体系的大厦。后者是从法学的外部视角研究法律,借助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统计学等社会科学和历史学、文学等人文科学的知识与方法,对立法、司法及法学进行全方位的解读或批判,以期完善立法和司法、推进法学的多元化发展。数字法学属于以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学的一派,它面对的是海量级的法律数据,要处理这些数据,必须借助社会科学的方法,包括统计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 17世纪科学革命后,科学替代了原来的神学,改造了亚里士多德以降的自然哲学,提出了对于世界的新解释。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要想成为名副其实的科学,也要效仿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接受自然科学标准的检验。法学曾经三次受到“科学性”问题的审问:13世纪中后期来自亚里士多德著作的“重新发现”而产生的“法学的科学性”争论,16世纪来自人文主义学者和医学界对法学的质疑以及17世纪以降自然科学对法学的知识论挑战。面对自然科学的冲击,法律学者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作出回应,强调“科学”(公理)推理,强调知识确定性、精确性及普遍性之严格规准的实证主义,按照自然科学标准构建法律公理体系。然而,这些“法律科学化”的努力都失败了。进入数字化时代,法学又一次遭受科学的冲击,这种冲击愈演愈烈。无论在哪一时代,法学都难以封闭性存在,其自身知识不足以支撑对社会的治理与解释时都需要外在给养。如伯科威茨所言,法律的正当性、实在法的证成,在现代社会离不开科学。法律必须从科学中寻求权威,科学化恐怕是难以避免的一条道路。数字法学,就是法学面对又一次科学化浪潮侵袭的反应,是再一次科学化的产物。 数字法学的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析:在内容方面,数字法学是法学的一种新的研究范式,统括了法学在数字化时代的新内容;在方法方面,数字法学代表了一种不同于既往的新的研究方法,彰显了法学在数字化时代的新技术。 数字法学是一种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在法学发展史上,先后出现过不少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综合法学等,每一个都有自己独特的核心观点、思想学说、理论框架以及研究方法,对于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都会在一个统一的规则或标准之下展开,构成了法学史上学术研究的范式。数字时代来临后,数字化信息通信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与外界的连接方式,重组了生产组织方式,重塑了生活方式,形成了一系列解构与重构社会结构的新机制。法律作为编织现代国家的制度,法治作为治理现代国家的方式,无疑也受到了这种深刻变革的冲击。数字时代需要一个新的法学研究范式,新的社会环境成为刺激法学新范式产生的契机,数字法学即是对于数字化时代的回应。 数字法学是否能够确立法学研究新范式的地位,并进而形成法学研究的新流派,取决于其自身的理论建构能力和解决法学现实问题的能力。数字法学可以为数字社会的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一个框架,建立一个共享的信仰、价值与技术的体系。但是,数字法学并不是法学的全部知识形态,它主要研究与数字化相关的法律内容与领域,传统民事、刑事的问题还将继续存在,传统的法学还将持续发展。 一个流派要确立自身的地位,要有独特的研究方法,以与其所秉持的理念、知识相匹配。因此,数字法学需要考虑数字化时代研究方式的变迁,在继承法学已有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探索新的研究方法,进而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研究方法。数字法学作为数字时代的法学知识形态,因其所处的社会背景、面对的材料及要回应的社会问题,其在方法论上亦具有与众不同之处。在数字时代,法律内容以二进制的数字形式呈现的居多,且体量是海量的,兼具规模性、多样性、高速性等特性。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文主义,另一类是实证主义。定性研究是人文主义方法论的典型特征,定量研究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典型特征。数字法学与规范分析法学、原来的以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学诸流派有所区别的很重要一点就在于方法层面上,其特色主要是定量研究,通过对法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当然,数字法学的研究不能抛弃法学的传统研究方法,如规范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这些研究方法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重要表征,但在数字化时代,法学更为主要的方法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特别是基于大数据所使用的定量研究。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