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广播电视总台
在6・26国际禁毒日这一重要节点,万宁市人民法院、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贩卖毒品案件,以司法利剑斩断毒链。这不仅是对毒品犯罪的有力震慑,更彰显了法律对毒品犯罪 “零容忍” 的坚定决心。
近日,万宁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罪案,被告人杨某川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被告人李某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4 年 8 月 12 日 、14日,吸毒人员王某道先后两次联系被告人李某岗,提出购买电子烟毒品,并转账共计 4000 元。收到钱后,李某岗联系被告人杨某川购买电子烟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共计 3200 元。其后,李某岗和杨某川到万宁市和乐镇某村找到上家卢某招(另案处理),先后向其转账 2400 元购买了共计四个“上头”电子烟毒品,后李某岗、杨某川返回海口与王某道一起吸食。
2024 年 8 月 15 日 ,在同王某道一起吸食完毒品后,李某岗和杨某川再次到和乐镇卢某招处购买“上头”电子烟毒品。返回途中,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杨某川身上扣押到 2 个电子烟烟弹,经鉴定,扣押到的电子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检察机关提请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川、李某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电子烟弹,其中被告人杨某川贩卖三次,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岗贩卖两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川、李某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表现等情况,作出以上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白沙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以实际行动彰显了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将其贩卖给他人。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主审法官结合案情当庭开设禁毒法治课堂,围绕禁毒法律法规、新型毒品识别与防范等内容,深入剖析毒品危害,为前来旁听的白沙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部分群众代表现场普法,让旁听人员直观感受到毒品犯罪的严重后果,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效果。
来源:万宁市人民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