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贝壳财经
“近年来,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少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还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资质实施或配合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深圳证监局指出。
6月20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最新一期《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披露了当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典型问题,涉及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三大类违规行为。
合规意识淡漠
三大类私募乱象频发
据了解,此次《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对当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典型问题进行了披露,主题为聚焦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责主业,提升专业化运作水平。
深圳证监局认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是私募的主要乱象之一,包括销售伪金交所产品、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对外提供居间服务、销售投资标的公司股权、协助非公司员工获取基金从业资格、在办公场地内开展无关活动等。
比如,在销售伪金交所产品方面,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
在此次通报中,深圳证监局集中通报了私募机构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的乱象,包括运作在管基金为他人指定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顾问费”;向投资标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未纳入基金财产;运作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比如,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募集外部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显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短期内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深圳证监局还指出,部分私募存在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乱象,包括设立大量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集资金;出借、出卖管理人资质,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便利;实控人控制本公司私募基金账户实施市场操纵;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场外配资;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等。
比如,辖区多家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采用出让实际控制权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卖壳”方式,完全让渡管理人运营管理权限,个别法定代表人还从受让方处领取“代持费”,上述私募机构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深圳证监局提出四大要求
聚焦主业、加强内控、严防犯罪、保证持续经营能力
深圳证监局指出,根据监管要求,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聚焦主责主业,谨慎勤勉履行职责,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更不得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利益输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深证证监局认为,私募乱象发生背后的核心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淡漠,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视同为一般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主动偏离或者放弃主责主业,个别机构甚至沦为犯罪工具。
对此,深圳证监局提出四大要求,一是聚焦主营业务。各私募机构应当持续优化专业投资能力,提升公司财务可持续性和规范化水平,不得通过直接 或间接开展与私募基金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拓展收入来源,有效防范冲突或无关业务风险向公司传导。
二是加强合规内控。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树牢规范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健全利益冲突管控机制,加强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投资的管控,杜绝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三是严防违法犯罪。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突破守法诚信底线,利用管理人资质实施非法融券、非法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出借管理人资质或者私募基金账户配合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保证持续经营能力。各私募机构应加强资金、人员、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保证持续符合法规规定的持续经营条件。已无持续展业能力的私募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自主注销,不得参与“买壳”“卖壳”“炒壳”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活动,严防成为非法金融活动载体的风险。
深圳证监局指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问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各私募机构聚焦投资主业,完善合规风控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胡萌 编辑 陈莉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