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廊坊日报
宠物狗为家庭带来欢乐,但遛狗不拴绳引发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结合三起真实案例,揭开文明养犬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
案例一:狗伤人,要赔偿。2024年7月,孙某到某镇市场赶集,行至董某摊位处被未拴绳的狗咬伤足部,该狗系董某所养。事后,孙某将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赔偿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董某赔偿孙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4800元。
案例二:轧死狗,责自担。2024年11月,谢某遛狗未拴绳通过马路时,狗被赵某超速驾驶的汽车撞击致死。谢某提起诉讼。最终,经过法院法官耐心疏导、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赵某赔偿谢某经济损失300元,谢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案例三:狗咬狗,责均担。2025年2月,许某在某小区遛狗未拴绳,犬只被程某饲养的狗咬成重伤。许某将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许某遛狗时未拴绳,被告程某饲养的狗亦未拴绳,双方对狗的受伤均有过错,各承担50%责任。
法律红线:拴绳是法定责任
香河法院法官指出,上述案例判决依据明确,凸显了“拴绳”这一基本安全措施的法律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法官提示:“安全养犬、文明养犬”指南
“绳”关生命:出门遛狗,牵引绳是绝对必需品,能有效控制狗的活动范围。同时,遛狗一定要远离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
“嘴”上有德:在公共场所为大型犬或性格活跃兴奋的犬佩戴嘴套是双重保险。
“证”明合法: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定期接种疫苗,这是合法养犬的身份证和健康证。
“管”字当头:看管好爱犬,防止惊扰他人、攻击其他动物,及时制止吠叫扰民。
“清”洁环境:随身携带工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维护公共卫生。
“教”育为先:教育家庭成员科学对待犬只,不随意靠近、抚摸、挑衅陌生犬只。遇陌生犬保持冷静,勿尖叫奔跑。
“避”免冲突:遇未牵绳犬只要主动避让。遇犬只争斗优先确保人身安全,用专业方法(如泼水、制造声响)分开。
“留”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及时报警、就医,保留现场证据(照片、视频、证人信息)及医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