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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修订版的主要修订内容和主要亮点有哪些?
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于汽车、房地产等行业具体产生了哪些影响?
3.面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新修订,大中小企业应如何应对?
一、背景
中小企业作为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在吸纳就业和推动创新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由于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化,国内行业内卷愈演愈烈,中小企业普遍面临收款压力累积、资金流紧张的情况。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着力针对性解决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存在的“应收账款回收难、周期长、变相拖欠”等难点问题,通过完善制度性安排强化款项支付保障机制,切实改善中小企业现金流状况。
本文将对《条例》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聚焦于新增的实效性措施,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理解新《条例》如何为保障中小企业的“钱袋子”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二、企业规模认定及修订亮点
1.不同类型企业界定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其款项支付应遵守《条例》规定。《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并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认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同时,国家统计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3。
部分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考如下:
根据上表所述,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例如:甲企业隶属于工业,从业人员数1500人,满足大型企业标准;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不满足大型企业标准,满足中型企业标准,即判断属于中型企业。
企业也可以借助工信部中小企业局提供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工具: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平台,对企业规模进行自测。
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平台
2.本次《条例》修订亮点
明确付款期限
修订内容:修订后的《条例》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修订亮点:一方面,若合同未明确付款期限,中小企业可依据该条据理主张60日内付款,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谈判议价空间。另一方面,允许“合同另有约定”,体现出法定条款与合同自由的平衡考量。
禁止签订“背靠背”条款
修订内容:《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修订亮点:该条明确禁止“背靠背”条款,这一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形成呼应。该批复第一条明确指出,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此举有效遏制了大型企业转嫁资金风险的不当行为,强化了支付责任。
限制非现金支付方式
修订内容:《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修订亮点:本条修订明确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作为非现金支付方式的一种,且强调“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电子凭证、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体现了对中小企业现金流的保护,有效限制大型企业利用支付工具进行账期套利的操作空间。
无争议部分款项支付
修订内容:《条例》新增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修订亮点:本条修订旨在防止“以争议为由”整体拖延付款的现象,督促付款方在交易部分达成一致时及时履约。根据该项规定,即使交易中存在部分争议,也不影响无争议部分的付款义务,需方应及时支付无争议款项。
强化监管惩戒机制
修订内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受理部门应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处理部门;处理部门须在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并书面反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若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被依法认定存在拖欠行为,其失信记录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财税支持、投融资、资质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机关事业单位还将施加公务消费、经费安排等方面的约束。
修订亮点:本条确立了高效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畅通了中小企业的维权渠道,增强了其维护合法权益的可及性和时效性。对于经查实存在拖欠行为的机关或大型企业,将被依法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财政资金支持、融资获取、资质评定等方面受到相应限制。该规定通过强化信用惩戒的约束力,提高违法成本,可有效规范款项支付行为。
三、修订影响及应对建议
1.重点行业影响
头部车企快速响应
《条例》发布后,汽车行业已率先行动,日前17家重点汽车企业发表声明,就对供应商“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作出承诺,部分汽车企业明确提出取消商业承兑汇票等增加供应商资金压力的不合理结算方式,并通过数字化平台(如合同全流程监控)确保执行透明度。值得注意的是,汽车企业在缩短账期的同时,还需同步优化结算流程、强化债务管理,以提升合规经营水平,避免债务违约及支付违规的风险。对产业链中小供应商而言,《条例》的实施将显著提高资金回款的确定性,增强与头部汽车企业合作的信心。
房地产企业示范作用
房地产行业长期存在账期冗长、拖欠严重的问题,中小建筑商、材料供应商等普遍面临现金流紧张甚至断裂风险。《条例》的实施不仅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境,还将推动房地产行业资金周转模式转型升级。目前,部分房地产央企已率先响应政策,通过清理历史欠款、优化付款机制、上线供应链金融平台等措施提升支付效率。未来,付款履约能力或将成为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和融资成本的重要指标。
2.不同规模企业应对建议
对中小企业应对建议
签约阶段主动披露身份,争取明确约定付款节点及期限,拒绝接受强制非现金支付方式,避免影响资金周转;
争议发生时,分离无争议金额,优先催收,避免争议扩大;
遇拖欠立即书面催告并留存证据,为后续诉讼提供有效凭证。
对大型企业应对建议
签约前应确认交易对方规模(是否属于中小企业),防范合规风险;
依据《条例》要求全面审查和梳理招标文件、合同范本条款等,系统性清理合规风险;
健全合同履约及支付管理制度(如供应商分类、资金支付时点安排),避免逾期支付导致纠纷;
将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结语
《条例》显著强化了中小企业的账款支付保障,大幅提升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合规管理要求,建议各类市场主体提前布局,将合规要求转化为管理升级的契机。安永合规团队凭借丰富的业务经验,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合规服务支持,包括合规管理体系搭建与持续优化、内控合规程序与监测机制完善、债务重组及优化、协助投诉处理与监管部门沟通支持等事宜,以及针对大型企业或中小企业的专项合规方案制定。
注:
1.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2.https://www.gov.cn/zwgk/2011-07/04/content_1898747.htm
3.https://www.stats.gov.cn/sj/tjbz/gjtjbz/202302/t20230213_1902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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