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市前海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经深圳证监局调查,深圳市前海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该公司在募集完毕后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且未妥善留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这些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前海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若深圳市前海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此决定发布日期为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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