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90万的车出租后自燃,保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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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3: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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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90万元的车辆租给他人,因燃油泄漏导致自燃,车辆彻底烧毁。保险公司认为车主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因而拒绝理赔,车主起诉到法院。

  6月19日,湘潭中院通报这起案件,法院驳回车主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提醒,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很可能会被拒赔。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王莹

  价值90万元车辆出租后起火烧毁

  2022年,刘峰通过加价换购方式获得一辆价值90万元的小型越野客车,并将该车登记在姑姑刘莲名下,车辆实际使用人仍为刘峰。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刘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单上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

  2023年3月,刘峰通过汽车租赁公司将案涉车辆租赁给林竞,而林竞安排张雷驾驶该车。张雷开车时发现前引擎盖冒烟,但未送检维修仍继续行驶,不久后车辆在高速公路起火燃烧,造成车辆全部烧毁。

  经鉴定,案涉车辆因燃油泄漏导致自燃。事故发生后,刘莲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以违反合同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刘莲起诉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符合免赔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莲投保时,在《投保人声明》中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刘莲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署了本人名字,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的说明义务。

  刘莲、刘峰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车辆对外进行出租,并在出租过程中发生起火燃烧的事实。刘峰将投保车辆出租给林竞,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车辆前引擎盖冒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也无法将车辆送至车辆修理厂查找冒烟的原因,及时进行维修。在投保车辆出现上述故障的情况下“带病”上路行驶长达1个多小时,导致车辆再次冒烟后起火燃烧,从而发生保险事故。因此,此前出现的前引擎盖冒烟与该车起火燃烧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免赔情形。

  刘峰在投保车辆起火后和驾驶员张雷统一口径,隐瞒车辆在出租过程中发生起火燃烧的事实,说明刘峰明知投保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人免赔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莲的全部诉讼请求。刘莲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出租车辆造成安全风险增加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如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通知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刘莲作为投保人,刘峰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在未向某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刘峰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的车辆对外租赁,使得案涉车辆安全风险增加,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终导致案涉车辆毁损,该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保险公司免赔情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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