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走私还帮助换汇,女子被判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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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9: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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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明知对方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还提供银行账号为其非法换汇并向境外指定账户转账。经北京市检四分院提起公诉,女子杨某被法院认定犯洗钱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介绍,一家电商公司老板蒋某从国外走私普通货物入境销售,经北京市检四分院提起公诉,去年11月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经查,2021年以来,蒋某从境外采购手表、知名品牌水晶项链、戒指、摆件等物品,通过自营网店销售,为提高利润,向海关提交申报材料时,她利用亲属名下的多家公司,改低采购物品单价和总价、自制低价格发票及合同,偷逃税款人民币273万余元。

办理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过程中,市检四分院通过走私案件资金监控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非法从事外汇兑换支付的线索,并通过全面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证实,持中国香港永居身份的女子杨某曾多次提供银行账号,为蒋某及其他人非法换汇并向境外指定账户转账,涉嫌帮助蒋某洗钱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案件移送市检四分院审查起诉。

经检方查明,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间,杨某将蒋某转账给自己的1447.7万余元人民币(其中236万余元来源于走私犯罪活动,其他1211.5万余元来源于其他活动),以明显高于央行汇率的汇率兑换成相应外币,支付给外商,赚取汇率差额作为收益,非法获利人民币27.4万余元。此外,杨某还为马某、楚某等其他多人提供银行账号,非法换汇并向境外指定账户转账,赚取汇率差额作为收益,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到案后,杨某承认自己清楚国家外汇监管规定,明知蒋某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帮助其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支付钱款。经北京市检四分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杨某犯洗钱罪、非法经营罪,作出上述判决。

市检四分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朱娴、张显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每个中国公民每年可以购买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用于出国旅游、留学、医疗等个人用途,超过5万美元的购汇,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地下钱庄”等特殊途径将走私货款进行非法跨境转移支付,对走私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起到了掩饰隐瞒作用,增加了对走私资金和违法所得司法查处的难度,在符合对上游走私犯罪主观认知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作为洗钱行为予以打击。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途径兑换外币,切勿通过“地下钱庄”私人换汇,谨防被诈骗或陷入洗钱犯罪。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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