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江阴消保委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市民缪先生在某4S店购入一辆新车。然而,仅使用两周,车辆便出现异响。经4S店检查,发现变速箱、电机总成、半轴均存在异响问题。4S店随即向厂家申请更换相应配件,但更换后异响依旧,后续虽经多次维修,故障仍未彻底排除。无奈之下,缪先生向4S店提出退车退款诉求。经4S店向厂家申请,厂家同意退车退款,但要求缪先生承担7213元车辆使用补偿费。缪先生对此不认可,在2025年4月向江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坚持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调查。经查,缪先生的车辆因质量问题故障属实,且已与商家、厂家就退车退款达成初步意向,但在车辆使用补偿费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缪先生表示,新车使用两周就出现故障并进店维修,更换配件无果后又多次返修,商家按12902公里的实际行驶里程计算使用补偿费有失公平,同时还要求商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商家则依据“三包法”规定,称车辆使用补偿费计算公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经计算缪先生需支付7213元,应退款金额为车价款111800+交强险950-使用补偿费7213=105537元。
为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损失,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保委与商家展开多轮沟通协商。最终,商家同意按照车辆首次进店维修时的里程数6568公里计算使用补偿费。经重新核算,车辆使用补偿费为3671元,应退款金额为车价款111800元+交强险950元-使用补偿费3671元=109079元,双方就此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七条,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达成退车退款意见后,消费者应当向商家支付使用补偿费,但在使用补偿费的额度上存在争议,消保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及时与商家沟通协调,尽量减少消费者损失,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