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新华财经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孤儿助学政策,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黑民规〔202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做好与国家政策的有效衔接,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相较修订前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意识、强化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将受助人范围进行修订,最低学历拓展至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对申请到发放各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对市县民政部门完成材料审查和审核明确时限要求;增加了9种终止发放的情形,并对暂停和续发情形进行明确;对市县民政部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管、办理时限、档案整理归档等工作提出要求等内容。
《实施细则》的修订彰显了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心关爱,维护其受教育的基本权益,助力他们通过知识改变命运,为未来融入社会、实现个人价值奠定基础,促进他们更顺利成长成才。
《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受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二是未被收养;三是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第三个条件的应纳入资助范围。项目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
《实施细则》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收养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助学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平台社会化方式发放,每年2月、8月假期不发放,其他月份每人每月1000元,具体发放频次可由市、县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实施细则》要求,通过材料核实、调取系统档案、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电话抽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开展检查评估,省民政厅每年对项目受助人抽查比例不低于30%,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受助人抽查比例不低于50%,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做到检查全覆盖,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杜永超)
编辑:赵鼎